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2014)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欣、杨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3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惠某某在天玛KTV上班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惠某某用匕首将杨某小肠捅破裂。经鉴定,杨某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其在天玛KTV上班期间,因琐事与杨某发生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其用匕首将杨某小肠捅破裂。
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惠某某在天玛KTV上班期间,因琐事与其发生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惠某某用匕首将其小肠捅破裂。
3、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惠某某在天玛KTV上班期间,因琐事与杨某发生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惠某某用匕首将杨某小肠捅破裂。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惠某某在天玛KTV上班期间,因琐事与杨某发生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惠某某用匕首将杨某小肠捅破裂。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惠某某在天玛KTV上班期间,因琐事与杨某发生纠纷,后引发肢体冲突,惠某某用匕首将杨某小肠捅破裂。
6、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证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惠某某进行了辨认。
7、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杨某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破裂,急性腹膜炎,失血性休克。
8、鉴定文书,证明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腹部损伤符合重伤。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妨害公务事实
2013年11月4日晚上18时许,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新明楼派出所民警贺某某、卢某某、李某等人在榆阳区新建南路后水圪托中巷亮明警察身份后抓捕被告人惠某某时,被告人惠某某一直反抗,后用刀子将贺某某左膝盖处捅伤后逃跑。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4日晚上18时许,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新明楼派出所民警在榆阳区新建南路后水圪托中巷亮明警察身份后抓捕自己时,其一直反抗,后用刀子将贺某某左膝盖处捅伤后逃跑。
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4日晚上18时许,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新明楼派出所民警自己、卢某某、李某等人在榆阳区新建南路后水圪托中巷亮明警察身份后抓捕惠某某时,惠某某一直反抗,后用刀子将自己左膝盖处捅伤后逃跑。
3、诊断证明,证明被害人贺某某受伤情况。
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惠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受理本案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惠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0元。由被告人惠某某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惠某某得到被害人杨某、贺某某的谅解。该事实有调解协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公务,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惠某某在侦查、起诉、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民事赔偿调解解决,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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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罗占峰 人民陪审员 宏 梅 人民陪审员 万 利
书记员:张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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