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3日作出(2008)榆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未成年人犯罪,2008年9月至2011年2月获得积极24次,并获得2010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
书记员:周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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