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某。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西刑二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26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9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9月6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自2009年4月至2011年2月共获得的积极21次。并获得2009、2010年度所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
本院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群
审判员 朱庆利
审判员 王康喜
书记员: 周媛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