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2009年7月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桂,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陶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毒品及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 军
书记员:李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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