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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淄博展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经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小宁,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小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
另查明,2014年10月23日民警给陈某打电话找其了解情况,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陈某主动退缴剩余全部税款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宋某、马某证言对上述事实均有所证实;
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辨认出翁赛勇;
3、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发票复印件证实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细;淄川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保密查询结果告知书证实上述发票均已抵扣税款;企业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涉案有关企业的信息情况;
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现金339000元;
5、发破案说明证实该案案发系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014年10月23日民警给陈某打电话找其了解情况,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身份及年龄,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陈某供述。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违反了国家正常的税收征收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已主动上缴抵扣税款,对被告人陈某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补交税款,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完毕。)
二、追缴的涉案税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成刚 审 判 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

书记员: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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