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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彬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彬,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醴陵市石亭镇长岭村余公祠组*号。2017年4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延升,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健,男,1989年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镇安县月河镇八盘村*组,租住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吉祥一巷大众宾馆***房。2017年4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礼泉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思成、肖晓博,陕西毛加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彬、郭健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7)陕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郭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彬、郭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彬、郭健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准许上诉人孙彬、郭健撤回上诉;二、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三、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满德利
审判员  王永林
审判员  乌新刚

书记员:刘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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