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建新,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2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建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建新及其辩护人莫兵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0时30分,被告人高建新驾驶冀D×××××冀D5A24挂号重型货车,沿山东省茌平县铝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石化第一加油站东侧时,与郭磊驾驶的停在路边的冀E×××××冀EXXX挂(案发时悬挂号牌为冀EXXX挂)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栗泽庆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建新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高建新负事故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建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1、郭某2、贾某等人的证言,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学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建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但念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主动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高建新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其辩护人所持本案辩护意见,与法庭所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赵吉和 人民陪审员 曹学林 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
书记员: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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