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0年4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罪被缅甸警方抓获,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先龙,男,1989车12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6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罪被缅甸警方抓获,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初中文化,货运司机。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2016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海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6年5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亚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6年6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白合欢,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俊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舒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7月27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桥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大专文化,汉滨区水利局职工。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7月27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珂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抓获,同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7月27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罗先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不识字,个体户。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抓获,同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7月21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周佳、周海斌在位于融华国际酒店八楼的汉滨区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消费时,同服务生张某某、张某甲发生口角并厮打,被人拉开,张某甲当即向部门经理王某某报告了此事。周佳、周海斌遂从八楼乘电梯下楼准备离开。王某某到场后与张某某、张某甲等人手持木棒前往融华国际酒店一楼找周佳等人理论。周佳、周海斌遂电话纠集被告人刘先龙、张某、张亚运、尹俊武等人到融华国际酒店帮忙。王某某遂示意将木棒放至储藏间。随后,刘先龙、张某、张亚运、尹俊武等人陆续赶到融华国际酒店一楼大厅后,周海斌等人往出走,王某某跟着出去。被告人尹俊武上前打了王某某一拳,刘先龙、张某也上前打王某某,王某某遂朝大厅内逃跑被张亚运拦腰抱住,张某甲见状举起椅子欲上前帮忙,被刘先龙用刀划伤胸腹部,张某上前捅了张某甲臀部一刀,周佳手持报夹殴打张某甲,张某甲遂逃至一楼厕所内躲避。被告人张某、刘先龙随即返回,张某用刀将王某某右大腿捅伤,刘先龙用刀将王某某的左腿和背部划伤,周海斌抓住王某某的头发致其摔倒在地,周佳、周海斌、张某、尹俊武、张亚运又对王某某围殴,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大腿动脉血管被刺破导致失血过多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锐器刺入右侧大腿,并刺破大腿动、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罗先兴、朱桥桥、周伟、胡珂珂、尹舒平、周海龙明知周海斌、张某、刘先龙、尹俊武、张亚运等人在融华国际酒店将他人刺伤死亡,分别帮助周海斌、尹俊武、张某、刘先龙、张亚运逃匿。其中,被告人罗先兴明知周海斌等人在融华国际酒店将他人刺伤后,帮助打探伤情并让周海斌到其家里面谈。之后,罗先兴驱车将周海斌从其家中送往建民与尹俊武汇合,并资助周海斌现金逃往河北省武安市。周海斌和尹俊武出逃前办了两张电话卡并购买了一部手机与罗先兴保持单线联系。被告人周伟、胡珂珂驾车将张某、刘先龙、张亚运送至汉滨区谭坝藏匿,罗先兴、朱桥桥、尹舒平、周海龙筹措资金,并由朱桥桥、尹舒平驾车给张某等人送去。随后,周伟驾车载胡珂珂、尹舒平在前探路,看是否有公安机关检查,朱桥桥驾车载刘先龙、张某、张亚运尾随其后将刘先龙、张某、张亚运送至重庆,周伟、尹舒平二人将身份证交刘先龙、张某、张亚运使用,周伟、朱桥桥二人驾车返回,尹舒平、胡珂珂驾朱桥桥的车帮刘先龙、张某、张亚运逃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境内。之后,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张亚运三人偷越国境逃到缅甸。5月27日,周佳和罗先兴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28日中午,罗先兴协助公安机关将朱桥桥、周伟抓获。同日,周海斌在河北省向公安机关投案。6月12日,张某、刘先龙在缅甸被抓获。张亚运潜逃到缅甸后又潜逃回广东省东莞市,于6月12日在东莞市高埗镇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丧葬费7万元;被告人罗先兴、朱桥桥、周伟、尹舒平、胡珂珂、周海龙分别给予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张某甲一定经济补偿,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又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张某甲及安康市汉滨区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谅解。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先兴、朱桥桥、周伟、尹舒平、胡珂珂、周海龙明知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等人涉嫌犯罪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张亚运作案后结伙偷越国境逃至缅甸,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张亚运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海斌、张亚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周佳、周海斌在汉滨区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消费时与该中心员工张某甲、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后又纠集他人参与,张某、刘先龙积极参与,并持刀捅伤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身体,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亚运、尹俊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被害人张某甲及汉滨区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佳、周海斌在汉滨区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消费时与该中心员工张某甲、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后,双方均未正确处理纠纷导致矛盾扩大升级,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先兴、朱桥桥、周伟、尹舒平、胡珂珂、周海龙积极给予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张某甲一定经济补偿,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够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罗先兴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朱桥桥、周伟,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各被告人犯窝藏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罗先兴、朱桥桥、周伟、尹舒平、胡珂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周海龙犯窝藏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先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周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周海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张亚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尹俊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胡珂珂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桥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罗先兴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周海龙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作案工具报夹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张某上诉提出,其是被刘先龙打电话叫去,且作案时使用的刀具系张亚运的,也是张亚运让其拿的,故其作案是受他人指使;王某某纠集六七个人手持木棒追到一楼,强行拦住周海斌、周佳,欲打二人,并扬言要整死二人的情况下,二人才打电话叫人,故被害人王某某对本案的发生负主要责任;没有及时救治亦是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一审对其量刑偏重。刘先龙上诉提出,其是受周佳指使前去帮忙打架,且其只用刀划伤了被害人左大腿和背部,系非致命伤,提审时又提出其并没有划到被害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周佳上诉提出,其打电话叫刘先龙来帮忙,但并没有授意任何人拿刀伤人,也不知道现场何人拿刀伤人,且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伤者的伤情结果并非其行为直接导致,其主观恶性不大,起次要作用,应系从犯;二被害人在一楼大厅手持木棍拦截其与周海斌,对本案的发生和双方矛盾激化均存在明显过错;其系初犯,且具有坦白和悔罪表现,案发后还积极超额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判处。周海斌上诉提出,一审将其认定为主犯是错误的;其具有自首情节,还积极超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判处。张亚运上诉提出,一审虽然认定被害方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还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但量刑相比其他同案犯明显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尹俊武上诉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尹舒平上诉提出,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其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朱桥桥上诉提出,其归案前具有自首想法,但因故没有实施;其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其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又系公职人员,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张某、刘先龙、张亚运犯故意伤害罪、偷越国境罪、上诉人周佳、周海斌、尹俊武犯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尹舒平、朱桥桥及原审被告人周伟、胡珂珂、罗先兴、周海龙犯窝藏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单及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融华国际酒店八楼洗浴中心员工电话向“110”报称有人醉酒闹事并发生斗殴。接警后,汉滨分局民警遂赶赴现场调查,系融华酒店八楼洗浴中心服务员张某甲与顾客发生纠纷后将此情况报告中心经理王某某,王某某在融华酒店一楼大厅拦住与张某甲发生纠纷的顾客,顾客纠集人员持刀将王某某、张某甲捅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遂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移交书及证明材料证明:(1)2016年5月28日17时许,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和村派出所干警杨振海、赵辉接分局指挥中心指令,称一名陕西安康逃犯要投案自首,于当日17时20分许在青兰高速和村磁山出口附近将周海斌抓获归案;(2)2016年5月30日,尹俊武被河北省武安市公安局抓获;(3)2016年5月29日,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云南省峨山县将尹舒平、胡珂珂抓获;(4)2016年6月12日22时许,张亚运到东莞市公安局高埗分局高埗派出所投案;(5)2016年6月14日,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将张某、刘先龙移交云南省勐海县禁毒大队,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同年6月15日移交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民警;(6)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于2016年5月27日将罗先兴、周佳抓获;于2016年5月28日在兴科金地酒店门前将朱桥桥、周伟抓获;于2016年5月29日将周海龙抓获;⑺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民警出具材料证明,罗先兴因涉嫌犯窝藏罪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桥桥,并规劝周海龙投案自首。朱桥桥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他涉案人员的下落。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及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融华酒店。该酒店大门向西开,为玻璃推拉门,呈关闭状。进门为酒店大厅,大厅东侧为吧台,东北角为楼梯及电梯间,东南角为卫生间,大厅南侧为顾客休息区,大厅北侧为旅游百事通业务部。在大厅西侧,距离大门中部1.6M地面上0.75㎡范围内可见流淌血泊(棉签转载提取),由该血泊向大厅西南方向至大厅东北角卫生间内,沿途有滴落血迹(棉签转载提取);在女卫生间洗手池下有垃圾桶一个,垃圾桶内有大量带血卫生纸团(原物提取);女卫生间最南侧便池间内地面有冲刷流淌血迹;在大厅南侧顾客休息区窗下,放置报纸架一个,报纸架由上向下第三、第四个报纸夹缺失;大厅北侧旅游百事通业务部与大厅间有一道东西向玻璃隔断,在玻璃隔断西头扶手上手掌擦蹭痕迹(棉签转载提取);大厅西北侧,大门与北墙角地面在1.4㎡范围内可见滴落血迹(棉签转载提取);由该处血迹向大厅东北方向经电梯间门口(棉签转载提取),再经通往地下停车场楼道,一直延续至地下停车场东北侧一楼梯间(杂物放置处)沿途有滴落血迹(棉签转载提取),该处楼梯间最底部地面可见一0.6㎡范围大小的血泊;融华酒店八楼,北侧为接待厅,接待厅东侧为办公室,办公室东侧为8203室,接待厅南侧为过道。接待厅靠东墙顶南墙放置双人沙发一个,沙发前放置茶几一个;接待厅南侧过道靠接待厅门口墙边,倒伏饮水机一个;8203室门外地面,有破碎的垃圾桶一个;8203室内,距离西墙0.6M,并排放置沙发四个。在巴山中路喜盈门超市中心店北门外人行道北侧,靠马坎十字天桥东南角上下楼梯边,有弯曲的报纸夹一个(原物提取)。现场余部未见异常。勘查现场过程中,公安人员对现场遗留痕迹及物品依法予以提取。4、安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证明,2016年5月27日,王某某因刀伤后意识不清被“120”送至安康市中心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5、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滨)鉴(法医)字[2016]055号王某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王某某尸体尸表检见,鼻部周围在7x3cm范围内可见多处片状表脱伴皮下出血,左颧部可见一2x1.5cm表脱伴皮下出血,左额部可见一10x6cm表脱伴皮下出血,右眉弓处可见一0.6x0.1cm挫裂创,左颞顶部可见一3.5x0.2cm挫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右颞部可见2.2x0.1cm挫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左背部可见两条斜行分别长18x0.9cm、18.5x1.1cm创口,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深达真皮层。左腰部可见一2.5x1.4cm创口,创角锐利,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深达真皮层。右上臂外侧可见一兽头样纹身,左右腹股沟处可见两处0.3x0.1cm创口,右大腿中段可见一4x1.2cm创口,创角一侧锐利一侧较钝,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深达肌层,内有大量血液涌出。左膝关节可见一0.8x0.8cm表脱伴皮下出血,右小腿中段可见一1.2x1cm表脱伴皮下出血。左大腿外侧可见一3.9x0.4cm创口,深达皮下。左膝关节可见两处分别长2x0.6cm、0.5x0.5cm表脱伴皮下出血。余部未见异常。解剖检见,左颞顶部及后枕顶部帽状腱膜下出血,右侧颞肌少量出血,颅骨完好无骨折。打开胸腔见双侧肺脏完好无损,胸腔内无积血,心包完好,剪开心包见心脏完好。打开腹腔,见腹腔内各脏器位置正常,无破损。切开右大腿内侧肌肉,见右侧大腿动、静脉不完全性断裂,内有大量血液流出。综上,1、死者腰背部及双下肢上段多处创口,其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侧锐利,一侧较钝,符合单刃锐器所致;2、死者左颞顶部及右颞部挫裂创,创缘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多致;3、由于锐器刺入右侧大腿,并刺破右大腿动、静脉,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尸检中,提取了死者王某某血样备检。6、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张某甲,锐器致伤前胸壁及左臀部,前胸壁创口长23cm,目前瘢痕形成,长21cm,左臀部创口长1.5cm,深6cm,病历中记载目前体表瘢痕5cm(扩创后)。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附则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之规定,创口长度累计30.5cm,目前体表瘢痕累计26cm。根据该标准5.11.3轻伤二级,b)“单个创口或者累计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张某甲,锐器伤致体表创口累计30.5cm,目前瘢痕形成,体表瘢痕累计26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7、被害人张某甲陈述,他是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服务员。2016年5月27日15时许,他在八楼宿舍睡觉时听见外面有吵闹声。他出去见有四个男子,其中一个打了会所服务员张某某一个耳光,他即上前劝架。一个穿红色条纹外套男子(周海斌)见他没有穿外套便说他,他穿上上衣又出来和对方商量。这时,他们经理王某某打电话问他情况,他说这里有四个人,问题还没有解决。正说着,穿红色条纹外套男子就一脚将他踢倒,他将该男子用力拉倒了。该男子接着就去拿垃圾桶上的瓷砖,他回办公室取了一根木棒并质问对方想干啥。这四人说他们已经喊了人,让他到一楼去。过了一会儿,经理王某某到场了解情况后让他们拿木棒去找对方。到了一楼,他和王某某、张某某、陈某四人手持木棒去找对方,那个踢他的男子说有事好说。接着,该男子打电话好像在喊人,他们经理王某某感觉事情不对,遂让陈某将木棒放到保安室,然后打电话报警。这时,从酒店外面陆续进来几个人,其中有人拿着刀。在大厅里,对方有人将王某某抱住,其他人上去打。他拿椅子上前帮忙,对方有人持刀和报夹子打他,其被刀捅了两刀。他跑开躲到“110”来后才出来被送往医院救治。8、上诉人张某供述,2016年5月27日14时许,刘先龙打电话说周佳和周海斌在融华酒店和洗浴中心的人扯筋,让他去酒店看一下。他到融华酒店,见一楼大厅站有五六个手持洋镐把的年轻男子,周海斌、周佳两人在融华酒店门口。他问发生了什么事情,那几个年轻男子没有理他,也不让周海斌和周佳离开,周海斌等人就进到大厅。随后,他从酒店出来遇见刘先龙,刘见对方拿有洋镐把就去拿刀,张亚运打电话让他把刀带上,他便到车上将张亚运之前送他的折叠刀拿着。之后,他和尹俊武、张亚运、刘先龙到融华酒店,尹俊武在门口问周海斌对方是谁,周海斌指站在门口的一个黑衣男子(王某某),尹上前打了该男子一拳,该男子转身跑进大厅,张亚运在大厅里放下椅子将该男子从后面抱住。他们遂冲进大厅,见一个穿粉衣男子(张某甲)举起椅子来打他们,他上前在粉衣男子屁股上扎了一刀,周佳持报夹打了粉衣男子一下,这个男子就跑了。他们见张亚运还将那个黑衣男子抱着,刘先龙持刀在黑衣男子左腿上划了几刀,他在该男子右大腿上扎了一刀,其他人把那个黑衣男子踢倒了,刘先龙又用刀在黑衣男子背上划了几刀,黑衣男子爬起来要跑,他追上去在黑衣男子右肩上扎了一刀,那黑衣男子跑后他们就离开了。他回租住处换了一件衣服,刘先龙打电话让他去张亚运家里。他乘出租车到张亚运家去的途中将打架时用的刀从车窗扔了,到张亚运家见张亚运、尹俊武、刘先龙、周伟、胡珂珂都在,他们说了在融华酒店打架的事情,并给在场的人说了他和刘先龙持刀把人伤了的事情。随后,他们在老九烧烤吃饭时,周海斌给他打电话说对方打架的有个人死了,并让他们赶紧跑。他称没有钱,周海斌让他们在吃饭的地方等他。在场的人听说后都喊着赶紧走,他们五人便乘车逃至茨沟商量,最后决定找朱桥桥帮忙借钱。等了一个多小时左右,朱桥桥开一辆大众轿车到茨沟给他们取了一万多元钱交给张亚运。然后,他们商量往缅甸跑,他们分乘朱桥桥和周伟的车到四川服务区,朱桥桥和周伟开周伟的车返回安康,他和张亚运、刘先龙、尹舒平、胡珂珂开着朱桥桥的大众车到云南勐海后,尹舒平和胡珂珂就开车回安康了。他和刘先龙、张亚运便偷渡到了缅甸。2016年6月12日,他在缅甸被中缅警方抓获,6月15日被带回云南勐海。9、上诉人刘先龙供述,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周佳给他打电话说周海斌在融华酒店八楼跟别人打架了,让他喊在城区的人过去帮忙。他给张某打电话说了此事并让他到融华酒店去。接着,他又给张亚运打电话,张亚运称其和尹俊武在一起,周海斌已经给尹俊武打过电话了。十五分钟后,他到融华酒店见周海斌、周佳、张某在酒店门口被几个拿洋镐把的人围着。他问咋回事,周海斌等人都没有说话。那些围着周海斌等人的小伙子叫周海斌等人进大厅去。他到车上取了一把刀返回融华酒店,双方就开始厮打了,他就持刀上去帮忙。他进大厅见张亚运抱着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体型微胖),一个穿粉色短袖的小伙子拿一把椅子来砸他们这方的人,他吼了一声问想干啥,就拿刀上去划了一刀,但不清楚划没划伤这个小伙子。周佳当时两手各拿一个报纸夹子也去追打这个粉色短袖小伙子,这个小伙子放下椅子就跑了。这时,身后的张亚运喊了一声,他持刀转身在张亚运抱着的黑色短袖男子左腿上扫了几下。张某、尹俊武、周佳等人上前将这个黑色短袖男子按倒在地,其他人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他用刀在该男子背上划了两刀,该男子从地上爬起来向电梯口方向跑了,他们六人就离开了。事后,他和张亚运,尹俊武三人到张亚运家里,张某、周伟、胡珂珂也相继赶了过来。他们在老九烧烤吃饭时,尹俊武接电话说对方有人被打伤在医院有些严重,并让他们出去躲一段时间。他让尹俊武跟他一起出去躲,尹称其回去处理点事就走了。他和张某、张亚运、胡珂珂、周伟五人驾车到茨沟商量到哪儿去躲。当晚10时许,朱桥桥和尹舒平驾车给他们送了一万元钱交给张亚运。然后,他们坐朱桥桥和周伟的车跑到重庆。次日早上5时许,朱桥桥和周伟驾驶周伟的车返回安康,他们开朱桥桥的车到云南西双版纳后就和胡珂珂和尹舒平分开了。他和张某、张亚运逃到缅甸境内几天后,张亚运就走了。2016年6月12日,他和张某在缅甸一宾馆被警察抓获。10、上诉人周佳供述,2016年5月27日中午,他和周某某、周某甲、周海斌到融华酒店八楼洗浴中心消费,洗浴中心服务员在接待过程中和周海斌发生了争吵,他们拉劝二人时洗浴中心服务员辱骂了他,他上前扇了该服务员一耳光。该服务员进屋取了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棒走过来,洗浴中心前台一女子将那个服务员小伙子拉走了。他们坐电梯下到一楼大厅,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拦住骂他并说要把他整死。旁边还有几个手持木棒的人将他们围住不让离开。他见状担心打起来吃亏便给周伟、刘先龙打电话说了此事,并让他们过来帮忙。同时,他还在“情谊xx兄弟”的微信群里说了融华酒店不让离开叫人来帮忙的事。当时,他两手各拿一个大厅的报刊夹子往大厅外走,边走边说你们来整死我嘛。对方一个持木棒的小伙子把他拦住踢了他一脚后就往大厅里边跑,他追上那个小伙子抡起报刊夹子在该小伙子脸上打了一下,好像没有打上。这时,刘先龙、尹俊武、张亚运、张某等人从外面冲到融华酒店一楼就打对方另一个小伙子,他冲上前用报刊夹子打了这个小伙子两下,但记不清打没打上,周海斌、张亚运、张某也动了手。他们这方当时打架的还有周海斌、尹俊武、张亚运、刘先龙、张某。对方大约六七个人,参与打架的有两人,其中一个是和他们发生冲突的服务员,另一个是在一楼大厅拦着不让他们走的人。他们打完架就离开了,他将打人用的报刊夹子随手扔在了路边。之后,周伟打电话说他到融华酒店看见“110”和“120”在现场,他对周伟说对方拦住他不让走,他用报刊夹子打了骂他、拦他的人。他和周海斌在江北河边时发现周海斌鞋上有血,意识到打架时有人持刀把人伤了。经周佳对监控视频辨认,其辨认出他当时穿一件全身有花的T恤;张某穿的是一套灰色运动服;张亚运穿深色夹克,夹克的胸前和胳膊有白色条纹,里面穿的是白色T恤;周海斌穿的是黑色短袖T恤。11、上诉人周海斌供述,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周某某邀请他和周佳、周某甲到安康城区融华酒店八楼洗浴中心消费,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服务员接待他们,他见服务生绷着脸,便问服务员为何绷着脸,男服务员没有说话,还是那个表情。周佳便质问服务员并打了这个服务员两耳光,他们便拉劝周佳并准备下楼。这时一个光着上身的小伙子过来不让他们走。周佳听后上前卡住光身男子的脖子按在墙上,他上前踢了该男子一脚,光身男子抓住他脚一扯将他摔倒在地。他爬起来听见光身男子在给别人打电话说有人在洗浴中心扯筋。随后,他们四人乘电梯下楼,他给尹俊武打电话说了在洗浴中心发生的事,尹俊武称马上过来。到一楼大厅后,他让周某甲到车库取车,他们在酒店门口等车。这时,在八楼和他们发生冲突的服务员和几个小伙子手持洋镐把把他们堵在门口。有一个穿黑色短袖戴金链子的男子上前说他们在楼上把人打了还想走,这时,张某和刘先龙就到了,刘先龙对他们说等一下就和张某走了。戴金链子的男子让他们进去,他们进入大厅坐在收银台前面的石凳上。过了三五分钟,周佳接了个电话给他们说走,周佳从大厅报刊架上拿了两个报夹,他和周佳就往酒店外面走,戴金链子的男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跟着他们一起出去,尹俊武过来问是谁把他们堵在这里的,他嘴巴向后面这些小伙子一撅说就是这些小伙子。尹俊武上前就打了其中一个小伙子一拳,双方就打起来了,他在大厅两手抓住戴金链子的男子头发扯了一下,之后场面很混乱,地上有血,双方就散了。事后,他发现鞋子上有血便问周佳、张某,得知他们刚才打架有人用了刀。他便打电话让朋友罗先兴去打探下对方的人有没有事。之后,他到罗先兴家里,罗说对方的人在抢救,不行了。他就给张某、刘先龙、尹俊武说这个情况,罗先兴和其司机开车将他送往建民镇老九烧烤。途中,他问罗有没有钱,罗就从随身带的一沓钱中抽出十多张,将剩下的八千多元钱给了他。他又打电话让罗某某找辆外地牌照车送他。他到老九烧烤没见张某等人便给尹俊武打电话,让尹同他一起到河北武安。等尹俊武来后,他和尹把手机卡取了交给罗先兴,尹又去办了两张手机卡(卡号分别为1829156****、1509155****)并买了一部手机。他将新办的1829156****手机卡给了罗先兴,意思是和罗保持单线联系。随后,他和尹俊武乘坐罗某某驾驶的一辆西安牌照的奥迪轿车上高速于28日早上到河北武安。尹俊武用罗某某的电话给朱桥桥打电话问能不能联系上张某、刘先龙等人,朱桥桥说对方的人已经死了。尹俊武联系一个姓郭的人把自己接走了。最后,他准备自首并打电话问罗先兴是回安康还是在河北自首,罗先兴让他在河北自首。他就打“110”到武安和村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周海斌对案发时段融华酒店大厅监控视频截图进行辨认,辨认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12、上诉人张亚运供述,2016年5月27日14时许,他和尹俊武驾车进城途中,尹俊武给他说周海斌被人扇了一个耳光,他问尹俊武是谁扇了周海斌耳光,尹俊武说不知道。行至高客站时,刘先龙又给他打电话说周海斌在融华酒店和别人发生矛盾,让他和尹俊武一起去帮忙,后又打电话问他们拿东西没有。他和尹俊武到融华酒店看见刘先龙、张某、周海斌、周佳、周某某在融华酒店门口,周某某抱着衣服,周海斌、周佳两人都喝了酒,满脸通红。他和尹俊武走到周海斌跟前,周海斌让他去拿把椅子,他到酒店大厅拿了把椅子还没出去,看见尹俊武打了一个黑衣男子一下,黑衣男子被打后跑进大厅,他放下椅子将迎面跑来的黑衣男子抱住往倒摔但没有摔倒。黑衣男子便和他扭在一起,他从后面把黑衣男子抱着,刘先龙持刀捅黑衣男子,具体怎样捅的他没有看清。这时对方有人举起他放在大厅里的椅子准备打,刘先龙、张某、周海斌、周佳、尹俊武就去打那个拿椅子的人,具体怎么打的他不知道,他当时还在和黑衣男子纠缠着。张某等人将举椅子的人打跑后又过来打黑衣男子,黑衣男子挣脱要跑,他追了几步,不知是谁喊了一声走,他就跟着跑了出去。他出融华酒店看见周佳拿着报夹子,自己裤腿上和鞋上有血,他问刘先龙和张某怎么打的,刘先龙说其持刀在他抱的那个人和拿椅子的那个人身上划的,张某说其将刀刃捏着留有三公分在他抱的那个人腿上戳了两下,还戳了对方一个举椅子的人。随后,他和张某、尹俊武、刘先龙、朋友周伟、胡珂珂等人到他家玩。下午6时许,他们在老九烧烤吃饭,张某接了个电话告诉他们周海斌说对方死了一个人,尹俊武就回家走了,他们坐周伟的车往茨沟跑,周伟在途中给朋友朱桥桥打电话问伤亡情况,朱桥桥说死了一个并让他们逃跑。他接过电话给朱桥桥说没有钱,朱桥桥让他们等着,他们便在谭坝高速路口附近等朱桥桥。等了二三个小时,朱桥桥和朋友尹舒平到谭坝给他们送了一万二千多元钱交给他拿着。然后,他们商量往缅甸跑,周伟开车载胡珂珂、尹舒平在前面探路,他和刘先龙、张某坐朱桥桥开的车跟在后边,周伟和朱桥桥将他们送到快到重庆的前一站服务区开周伟的车返回安康了。29日凌晨4时许,尹舒平和胡珂珂将他们送到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后驾车返回安康,他和张某、刘先龙逃到了缅甸。最后,他离开缅甸到广州,于6月12日到东莞高埗镇派出所投案。经张亚运对案发时段融华酒店大厅监控视频截图进行辨认,辨认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13、上诉人尹俊武供述,2016年5月27日14时许,他驾车载张亚运等人进城,周海斌给他打电话说其在融华酒店和人扯筋,对方不让走还被打了一耳光。他和张亚运到融华酒店看见周海斌站在门口,面前站着一个戴金项链的黑衣男子。他进酒店大厅见没人就拉周海斌胳膊叫他走,周望了下面前戴金项链的黑衣男子说对方不让走,他便问黑衣男子为何不让走,黑衣男子遂骂他并推搡他,他就打了黑衣男子左脸一拳,黑衣男子抓住他左胳膊,周海斌强行从中间将他和黑衣男子分开,黑衣男子就朝大厅里面跑,张某、刘先龙、周海斌和他遂相继冲进大厅,张亚运放下端着的椅子从后边把该男子抱住。他见对方另一个人举起张亚运放下的椅子准备打他们,他遂指着该男子让其将椅子放下,并冲过去追该男子但没有追上。他回头见张亚运还抱着戴金项链的黑衣男子,张某和刘先龙在打该男子,他遂上前踢了该男子胳膊一脚。他们将该男子打倒在墙边后,他又打了该男子一拳。该男子倒地后他见地上有血,才发现刘先龙和张某手上拿着刀。经观看现场监控记录,见张某和刘先龙打架时都拿的有刀,都持刀在戴金项链的黑衣男子腿上戳,刘先龙戳的是左腿,张某戳的是右腿。周海斌抓住戴金项链的黑衣男子头发将其拉倒在地。随后,刘先龙持刀又在该男子背部划了两刀,周佳持报刊夹子打该男子背部,张某持刀扎了该男子背部。另外,张某还持刀戳了对方举椅子的男子屁股一刀,周佳持报刊夹子打了该男子背部。他们从融华酒店出来后,他和刘先龙、张亚运开车到张亚运家去,他问谁拿有的刀,刘先龙说他和张某拿有刀。之后,周伟、胡珂珂、张某也陆续到张亚运家并到老九烧烤吃饭,周海斌给张某打电话说对方人死了。之后,周海斌乘罗先兴的车和他汇合,他们三人在罗先兴的车上商量先离开安康,周海斌遂联系“明娃”找了辆黑色老款西安牌照的奥迪轿车送他们。出发前,他办了两张移动电话卡和一部康佳手机,给罗先兴了一张新办手机卡,意思是和罗保持单线联系。28日中午,他们抵达武安后,周海斌称要自首,他就联系一个姓郭的人将其接走并住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尹俊武对案发时段融华酒店大厅监控视频截图辨认,辨认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14、原审被告人罗先兴供述,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周海斌打电话说其在融华酒店和人打架出事了。他接完电话到明江酒店附近和周海斌见面,周佳和另两个周姓男子也在场。他便问周海斌事情大不大,周海斌说有人用刀将对方一个人的屁股扎了一寸多长的口子。他听后不放心,便和司机候启宝开车到融华酒店查看但没发现异常情况。接着,他和司机又到新城派出所询问融华酒店伤者情况,民警说人在中心医院。他和司机又到中心医院查看,见外科一楼有个中年妇女在哭,他便问旁边站的老大爷,老大爷说是打架了。他便和司机回家了。之后,他打电话让周海斌到其家里。17时许,周海斌到他家里让他送其去建民镇“老九烧烤”,说张某等人在那等他。途中,周海斌用他电话联系尹俊武到老九烧烤会和,并联系罗某某找辆外地牌照的车在五里高速路口等着。他和司机、周海斌在老九烧烤接上尹俊武,尹俊武称已经和河北武安那边联系好了让周和他一起到武安。出发前,周海斌和尹俊武将使用的手机卡取出后让他带回去交给他们的家人,然后买了一部直板手机并新办了两张手机卡,将其中一张卡给他拿着用于和他们联系。周海斌还让他将其车上的包交给家人。当晚7时许,周海斌和尹俊武乘坐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上高速走了。他和司机侯某某开车返回,朱桥桥打电话找尹俊武,他便让朱到兴科金地等他。他又给周海斌的司机李某问周海斌的车及车上放的包在哪儿了,李某说车在高新区放着,包在另一个车上。他到兴科金地见朱桥桥和一个小伙子在一起,便一同到朱桥桥兴科金地的家里,朱桥桥问周海斌和尹俊武,他告诉朱桥桥周海斌和尹俊武已经走了。朱桥桥称还有三个参与打架的人在茨沟躲着,没有钱出逃。这时,李某给他打电话说包没有找到,可能在另一个车上放着。周海龙接过李某电话问他是不是要用钱,他对周海龙说这是周海斌的事情,你自己看。周海龙称其给送钱过来。过了约半个小时,周海龙过来,他们就商量躲在茨沟的张某、刘先龙等人怎么办,朱桥桥说张某等人想跑但身上没钱,周海龙取出1万元钱,在场的其他人又凑了些让朱桥桥给张某等人拿去,他们就离开了。他到案后打电话劝周海斌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联系朱桥桥在兴科金地楼下见面,给公安机关指认朱桥桥和周伟。15、上诉人朱桥桥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他在微信群里看见张某说周海斌在融华酒店和人扯筋,让赶快过来。17时许,他打电话问尹俊武扯筋的情况,尹俊武说没事。他接着又给周海斌打电话问他们中午跟别人扯筋的事情,周海斌说对方有一个人受了伤,并让他到医院去看下。随后,他打电话让尹舒平和他一起到安康中心医院,见急诊科有警察在场。他便给周海斌回电话说没看出什么情况,周海斌说之前已经让人到医院看过,受伤的人好像在抢救,插有氧气。他便又给尹俊武打电话问打架的具体情况,尹俊武说他们在打架时用拳头击打了几下,用刀也是将刀刃掐着没有插多深。之后,他再联系尹俊武、周海斌时电话就打不通了,他便打电话叫尹舒平一起到尹俊武家找尹俊武,但没找到。这时,罗先兴打电话让其到兴科金地见面,周伟打电话给他,他问周伟参与没有,周伟说没有。张亚运接过周伟电话说周海斌、周佳等人的电话打不通,他和张某、刘先龙在一起想跑但没有钱。他给张亚运说其和罗先兴商量后再说。他和尹舒平、罗先兴到他家商量,他给罗先兴说了周伟、张亚运给他打电话说想逃跑没有钱的事,罗先兴说其已经把身上的钱给了周海斌,让他给找一部闲置的手机,并装了一张新手机卡说是和周海斌单线联系。之后,罗先兴给周海龙打电话说张某等人想跑但没有钱,让周给送一万元钱过来。过了四十分钟,周海龙和周某某到他家,他们又把周海斌、周佳、尹俊武、张某、张亚运、刘先龙在融华酒店打架的事情说了一下,周海龙取了一万元钱放在茶几上,他和罗先兴、尹舒平又凑了些钱,一共有12000余元。期间,周伟打电话说他们都在茨沟,罗先兴就让他把钱送去交给张亚运。他和尹舒平开着他的车到茨沟给张亚运等人送钱,见周伟、胡珂珂也在。然后,他又向张某、刘先龙等人了解了融华酒店打架的具体情况,并最终商定逃到缅甸去。他和周伟开车将张亚运等人送到重庆后就返回安康,其余人继续往云南西双版纳走准备到缅甸去。他和周伟返回途中,罗先兴打电话约他在兴科金地楼下见面,他到后就被公安机关抓了。朱桥桥经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张某、周佳、周海斌、刘先龙、尹俊武为参与融华酒店打架的行为人。16、原审被告人周伟供述,2016年5月27日15时许,他和胡珂珂在五里镇,周佳打电话说其和周海斌在融华酒店被打了让他过去帮忙。他和胡珂珂在去融华酒店途中,从微信群里得知打架已经结束了。他驾车到融华酒店没见周佳等人,酒店大厅有警察在场,门口停有“120”救护车。他打电话问周佳在哪里,周佳说没事了,让他帮忙接小孩。他和胡珂珂便驾车离开,他打电话问尹俊武去没去融华酒店,有没有和周佳在一起,尹俊武说他去了融华酒店,现在没有和周佳在一起。之后,他到张亚运家见尹俊武、刘先龙、张某也在,他们在一起说融华酒店打架的事情,刘先龙称其在对方身上划了一下。张某说其用刀在对方的腿上捅了两刀,担心捅深了还将刀刃掐在手中一小截。他问对方伤的严重不,张某等人说不要紧。随后,他们又到老九烧烤吃饭,尹俊武接了一个电话先走,张某对在场的人说对方伤的老火(伤情严重)。刘先龙提议先到茨沟躲一下,他们五人便乘他的车到茨沟镇谭坝,张亚运和刘先龙等人商量出去躲几天,但身上没有路费,让他联系朱桥桥弄点钱。他给朱桥桥打通电话后,张亚运在电话中让朱桥桥给大家弄点钱。张亚运和朱桥桥通话后给大家说朱桥桥等会儿到茨沟来。随后,他们坐在车里商量到外蒙或是缅甸去躲避公安。当晚10时许,朱桥桥开车和尹二哥到茨沟,给张亚运等人取了一万多元钱。他们商量先把张亚运等人往四川方向送,然后从云南出境到缅甸。为防止路上警察查,刘先龙和张某让他和胡珂珂、尹二哥开他的车在前面探路,朱桥桥开车载刘先龙、张某、张亚运跟在他车后。在万源服务区休息时,他给张亚运取了1000元钱。他们将张某等人送至重庆附近的一个服务区,张亚运让他和朱桥桥先回,让胡珂珂、尹二哥开朱桥桥的车送他们。他将自己的身份证给了张某后就和朱桥桥驾车返回安康,刚到城区就被公安机关抓了。17、原审被告人胡珂珂供述,2016年5月27日15时许,他和周伟在一起吃饭,周伟打电话喊周佳去钓鱼,周佳说其在城区和人打架,看谁来帮忙。他和周伟即驾车往城里走,途中得知已经结束后,他就和周伟分开了。下午6时许,周伟打电话喊他去老九烧烤吃饭,张亚运、张某、尹俊武、刘先龙也在场。期间,周海斌给张某打电话说事情严重让他们参与打架的人出去躲一段时间,尹俊武就开车先走了。他们便坐周伟的车躲避监控沿老路到谭坝。到谭坝后,张某、张亚运、刘先龙称身上没有钱,让周伟给朱桥桥打电话借钱,朱桥桥说周海斌给取了些钱一会儿给送来。当晚10时许,朱桥桥和尹舒平驾驶朱桥桥的车到谭坝给送了12000多元钱。他们7人遂驾车从谭坝上高速往重庆去,周伟和朱桥桥到重庆后就返回了。他和尹舒平开朱桥桥的车于29日凌晨将张某、刘先龙、张亚运送至云南西双版纳,尹舒平将其身份证给了张某。他和尹舒平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18、上诉人尹舒平供述,2016年5月27日晚8时许,他和朱桥桥在一起吃饭,周伟给朱桥桥打电话说他们和人打架了在谭坝,想出去躲但身上没有钱。然后,他到朱桥桥家里,周海龙、罗先兴、朱桥桥凑了12000元,他给凑了200元钱,在他和朱桥桥往谭坝送钱的途中朱桥桥又给他退了。他和朱桥桥驾车到谭坝和周伟、胡珂珂、刘先龙、张某、张亚运会合,刘先龙、张某、张亚运说他们三人和人打架现要出去躲一段时间,并向朱桥桥借钱。朱桥桥给他们三人取了12000元。随后,他们在一起商量,刘先龙、张某、张亚运最终还是决定先出陕西躲一段时间。他和周伟、胡珂珂开周伟的车,朱桥桥、刘先龙、张某、张亚运开朱桥桥的车往四川方向走。行至重庆一服务区时,周伟和朱桥桥开周伟的车返回安康,他和胡珂珂开朱桥桥的车将刘先龙、张某、张亚运三人送到云南西双版纳。他和周伟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刘先龙、张某使用,周伟还给张亚运了一张其捡来的身份证。29日,他和胡珂珂在返回安康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19、原审被告人周海龙供述,2016年5月27日21时许,他和李某在高新区,李某接罗先兴电话通话后让他接电话,罗先兴在电话中说周海斌出事了让他送1万元钱。他说让别人将钱给罗送去,罗让他去兴科金地当面说。随后,他和周某某、张丙到兴科金地朱桥桥家,罗先兴、朱桥桥和一个小伙子也在场。他将1万元钱给罗先兴放在茶几上,然后问罗先兴啥事,罗先兴说周海斌、周佳等人在融华酒店和服务员发生冲突把人弄死了。他便问罗怎么知道的,罗说到医院去问的。他便问能不能联系上周海斌,让周自首。罗先兴说现在联系不上周。朱桥桥说打架有刘先龙、张某、张亚运、尹俊武等人,拿刀将人捅伤致死了,拿刀戳人和帮忙打架的人准备往缅甸跑。之后,他们闲聊了一会儿就离开了。20、证人张某某证明,他是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服务员。2016年5月27日15时许,有四个男子到会所消费。该四人找前台收银员郭某说要拿几罐红牛饮料,郭某说要提前买单。其中一个男子吼着说他们还没消费怎么就买单。他到大厅见四个男子在沙发上坐着,他就接待该四名男子并安排消费项目。其中一个穿肩部有红色条纹外套的男子(周海斌)说他服务态度不好,不理他们,并把他推到8105房间打了他一个耳光,还扔红牛饮料罐罐往他头上砸,另外一个穿黑白短袖(周佳)的男子踢了他腿一脚,并往他头上扔红牛饮料罐。他躲开后给对方说你们来消费不要打人,如不满意到大厅协商解决。他往大厅走时拿手机准备看时间,穿肩部有红色条纹外套的男子(周海斌)打了他后脑勺一下并说你是不是要喊人打架。随后,他们一起到大厅,服务员张某甲赤着上身出来,这四人就说张某甲没穿衣服,张某甲穿上衣服后继续在大厅和这四人交涉,保洁员吴某某叫他到办公室。稍许,他听见外面饮水机倒地的声音,他赶出去看见对方一个穿黑白短袖的男子倒在地上,张某甲脖子后面有五条红印。张某甲转身到办公室拿了一根木棒到大厅,收银员郭某和保洁员吴某某就拉劝张某甲,对方穿黑白短袖和肩部有红色条纹外套的两个男子就说他们叫人了,人在一楼,这四人就坐电梯下一楼了。在此期间,他给负责人王某某打电话说了会所发生的事情。之后,王某某到场和他、张某甲、陈某每人拿了一根木棒到一楼大厅,见对方四人在大厅门口,他让陈某将木棒放到保安室,他们三人就过去找对方。王某某给对方说你们把人打了,商量下怎么办。对方穿肩部有红色条纹外套的男子说他们打人就打了,要再拦着,就让明天开不成店。这时,来了好几个小伙子推搡王某某,他和张某甲就去拉,一直撕扯到大厅里面,对方有两三个人手上拿有匕首,他没敢动手。对方一个穿黑色T恤的男子一直抱着王某某,张某甲拿起一把椅子去帮王某某被对方几个人打跑了,腹部被划了一刀。然后,对方五六个人就一起去打王某某,其中有人捅了王某某四五刀,还有人对王拳打脚踢,最后王某某挣脱跑开了,对方的人就离开了。嗣后,他到地下停车场找到王某某并打了“120”,“120”和“110”相继赶到现场将王某某和张某甲送往医院抢救。21、证人陈某证明,他是融华休闲会所的服务员。2016年5月27日15时许,他在八楼宿舍睡觉,听见前台有吵架的声音。他起来见大厅站着四个人,看样子是到会所消费与服务员发生了口角,张某甲和对方打了起来。张某甲把对方其中一个人弄倒在地,张某甲也被对方按倒在地上。他和郭某、吴某某等人上前劝说,张某甲和张某某到办公室拿了根木棒出来,张某甲说是不是要动手,对方其中一个男子说他们已经喊了人,让到一楼去。然后,对方四人就坐电梯下一楼大厅去了。在此期间,会所有人打电话给负责人王某某说了发生的事情。过了大约五分钟,王某某到场给他们说让把东西拿上,一起下楼去看看什么情况。王某某和他、张某甲、张某某拿了四根木棒就坐电梯下到一楼大厅,看见那四个人在大厅门口,王某某和张某某就让他先把木棒放在保安室(监控室),王某某和张某甲、张某某就过去找对方。稍许,他在保安室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动静准备出去看,保安室的保安让他先不要出去,外面的人拿有刀,已经报了警。又过了几分钟,他到大厅看见王某某捂着头往地下车库方向跑,身上还在流血。随后,他和张某某在地下停车场消防通道找到王某某并打了“120”。“120”和“110”赶到现场后将王某某和张某甲送往医院抢救。22、证人吴某某证明,她是融华休闲会所的保洁员。2016年5月27日14时许,洗浴中心来了四个小伙子洗脚,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该四个小伙子和服务员张某(张某某)吵了起来,服务员不停的给四个小伙子解释说有啥事好商量,但这四个小伙子没听,其中有两个小伙子先后动手打了服务员张某耳光。她见此情况就到吧台喊服务员张甲(张某甲),张甲就给洗浴中心经理打电话。过了一会儿,经理到场了解情况,她们给经理说刚才来了四个小伙子在洗浴中心找事,还动手打了服务员。经理听后就和两个服务员坐电梯下楼去找那四个小伙子问情况。又过了一会儿,她到一楼大厅见地板上到处都是血,在地下停车场发现洗浴中心经理和服务员张甲都被刀戳伤了,经理的伤势严重,大腿、头上都在流血。后来“120”将张甲和经理拉医院去了。23、证人周某某证明,2016年5月27日14时许,他和周海斌、周佳、周某甲到融华酒店八楼洗浴中心消费,因接待他们的男服务员板着脸,态度不好,他们和这个服务员及一个光着上身的服务员发生冲突并撕扯。嗣后,光着上身的服务员回屋穿了件红色条纹衣服手持木棒出来,他们见状遂乘电梯下楼。周佳和周海斌边走边打电话叫人,并说他们被人打了。到一楼大厅后,他让周海斌坐在大厅石墩上,并将周的红外套拿着。周佳从报刊架上取了两个报夹子拿在手里,他劝周海斌等人离开,周海斌遂让周某甲到地下车库取车。过了四五分钟,他们准备走时,从洗浴中心下来几个手持木棒的男子将他们拦住,他们便又返回大厅。洗浴中心服务员说不管他的事,他就拿着周海斌的衣服出了大厅。他在门口看见周海斌、周佳伙同几个人突然从大厅跑出来,他便跟着周海斌、周佳乘车跑了。24、证人周某甲证明,2016年5月27日,他和周海斌、周佳、周某某到融华酒店八楼洗浴中心消费,周海斌、周佳说接待他们的男服务员态度不好,后周海斌和周佳扇了那个服务员耳光。这时,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过来质问为何打人,周海斌、周佳说今天就打了,咋了。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就用手机打电话,周海斌踢了该男子一脚,并将一台饮水机碰倒了。光着上身的男子就去踢周海斌,周佳也上前和该男子厮打。那个男子到吧台取了一根洋镐把出来和周佳撕抓,周佳摔倒在地,那个男子举起洋镐把但没有打周佳。这时,一个戴金项链的男子到场说到一楼去说,他们就一起下到一楼。到一楼后,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和周佳都在打电话,周佳在电话中大声说他让人家打倒了。周海斌让他先回,他就先走了。25、证人张某已证明,2016年5月27日14时许,她在融华酒店一楼大厅“旅游百事通”门市部上班,见四五个男子在大厅门口争吵,其中有人手持一二尺长的木棒,过了一二分钟后又进大厅坐着,稍许又都出去了。又过了一会儿,冲进来七八个男子打一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王某某),其中有两个人手持小刀。这时,一个穿白短袖的男子(张某甲)在她办公桌前拿起一把椅子砸在对方一个人的背上。那个穿黑色短袖的男子被打伤后就朝电梯口那边去了,地上流有血。那些打人的男子就跑了。事后,警察到场。他见那个穿白短袖的男子衣服被划破了,身上在流血。26、证人康某证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她在融华酒店前台上班,看见大厅旅行社接待处旁边站了七八个男子,其中有三个男子是八楼洗浴中心的服务员,两个服务员手里还拿有木棒。过了一会儿,有两个男子拿了两个铝合金报夹,然后他们七八个男子就从大厅出去了。稍许,这七八个男子从大厅门口打了进来,有一个洗浴中心的服务员向前台旁边的厕所跑,后面有二三个人在追。这二三个男子返回又将另一个服务员打倒在地,那个服务员爬起来朝电梯方向跑了,打人的四五个男子就走了。又过了五六分钟,跑进女厕所的那个服务员手捂着肚子出来,肚子处在滴血,裤子都被血浸透了。27、证人饶某某证明,她在融华酒店一楼大厅“旅游百事通”门市部上班。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她看见七八个男子从电梯方向来到大厅,其中有几个人手中拿有木棒。随后,这几个人又出了大厅在门口争吵,一个男子把她们门市部的一把椅子拿走了,这时七八个男子就从门外进来打两个男子,具体怎么打的她没看清,有人手上拿有刀。打了有几十秒,那七八个男子就出大厅跑了,大厅内有一个男子受伤流血了。28、证人唐某某证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她在融华酒店前台上班,看见七八个人在打两个男子,其中一个穿灰色短袖、浅蓝色牛仔裤的男子(周佳)从吧台拿了报纸夹打,其中被打的一个男子(张某甲)从门口端了一把椅子拿到茶吧放下后就躲到厕所去了,另一个被打的男子(王某某)跑到地下一楼去了。警察到现场后,躲在厕所的男子按着肚子出来,身上腿上都是血。事后,她看见大厅、地下停车场、楼梯都有血迹。29、证人张某已证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她在融华酒店一楼儒家茶业上班,看见七八个年轻男子涌进酒店门口,在门口吵了几句就出去了。又过了一会儿,她看见门口蹲了个人右手捂着肚子,左手在打电话,地上有两滩血。30、证人王某甲证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她弟弟王某某的一个朋友给她打电话说王某某在融华酒店出事了。她遂给王某某打电话,别人接听后说王某某现在不方便接电话。她觉得事情不对遂赶到安康市中心医院,得知王某某正在抢救。17时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殡仪馆解剖的尸体是其弟王某某的。31、证人侯某某证明,他是罗先兴雇请的司机。2016年5月27日18时许,他在兴科金地罗先兴家中,罗接了个电话后不久来了一个30多岁,身高一米六八左右,体型较胖的男子和罗先兴在阳台说话,听口气好像是来借钱的。接着,他开车和罗先兴将该男子送到建民镇后,他和罗先兴就返回城区了。当晚8时许,他到兴科金地朱桥桥家给罗先兴送车钥匙,客厅里坐了七八个人在闲谝,茶几上一个钱包下边压了一沓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其中有一个30多岁,体型较瘦的男子说这事不出出了,有钱的凑点钱。他坐了一会儿就离开了。32、证人罗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明,2016年5月27日18时许,周海斌给他打电话让其找外地牌照的车送人。随后,他找人借了一辆陕A2EV**牌照的奥迪A6轿车到五里高速路口接上周海斌和一个叫俊武的男子往河北行驶。次日14时许,他们抵达河北武安后,那个叫俊武的男子走了。周海斌给了他7500元路费让他先走,并嘱咐他回去若有人问就说没见到他。罗某某经对照片进行混杂辨认,确认周海斌、尹俊武为其2016年5月27日驾车送往河北武安的男子。33、证人郭某某证明,2016年5月28日中午,陕西安康的老万给他打电话说其外甥要来武安,让他带其外甥玩两天。下午4时许,老万的外甥打电话和他联系,他驾车到武安磁山高速路口接老万的外甥(20多岁的陕西男子),并将其送到仙灵村。晚饭后,老万外甥告诉他其在陕西打架了,来武安住几天。他听后就离开了。34、证人周某已证明,2016年5月27日20时40分许,周海龙和张丙到他家楼下,周海龙给他说周海斌在城里和人打架了,让他一起去看一下。随后,他们驾车到兴科金地,周海龙给罗先兴打电话问地点后到朱桥桥家,罗先兴和朱桥桥等人在场。接着,他们就七嘴八舌的说周海斌等人打架把人戳了的事情,听他们说的意思就是周海斌打架的事情严重,需要花钱。周海龙就拿出一沓钱交给了罗先兴还是朱桥桥。然后,他们又坐了一会儿就离开了。35、证人李某证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他听到有人在他和周海斌、张某、张亚运等人所在微信群里发语音信息说在融华酒店出事情了。17时许,他和周海龙、张丙等人去吃饭,周海龙让他打电话邀周海斌一起去,周海斌在电话中说忙着,让他们去。饭后,周海斌的妻子给他打电话问周海斌的包放在哪里,他说车上没有。这时,罗先兴又在电话中问他周海斌的包放在哪里,他说不知道。随后,罗先兴又和周海龙通了电话,周海龙在电话中说让张丙送什么东西下去,罗先兴让周海龙也下去。通话后,他就回家了。之后,他和单某一起到兴科金地朱桥桥家,朱桥桥、罗先兴、周海龙、尹舒平、张丙等人正准备往出走,他就跟大伙一起下楼,他们在说周海斌在融华酒店和别人打架的事。36、证人张丙证明,2016年5月27日17时许,他和李某、周海龙在一起吃饭,他翻看张某、周海斌、李某等朋友所在的微信群信息,信息较多,大概的意思就是在融华酒店扯筋,打架了。饭后,李某接到罗先兴的电话,周海龙和罗先兴通了话,周海龙在电话中说其喝了酒让张丙给送什么东西下去。接着,周海龙让周某某开车送他们进城给罗先兴送1万元钱。他们进城到朱桥桥家,见朱桥桥、尹舒平、罗先兴等人都在,他在旁边接电话,其他人在一起说事情。过了一会儿,他们准备离开时,李某和单某也来了,便一起下楼走了。37、提取笔录证明,侦查期间,侦查人员依法提取了受害人张某甲的血样,被害人王某某父亲王某丙、母亲周某丙血样备检。提取周海斌康佳金色直板手机一部;从罗先兴驾驶的红色本田小轿车内提取三星翻盖手机一部。38、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DNA)字[2016]190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1)在送检的“报纸架上血迹”、“现场楼梯道地面血迹”、“现场楼梯间门口地面血迹”、“融华酒店大厅西北侧门口地面血”、“融华酒店大厅西北侧地面血”中均检出男性DNA,与王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4.30x1018。(2)在送检的“女卫生间垃圾桶内带血卫生纸”、“融华酒店西南侧门前地面血”中均检出男性DNA,与张某甲血样的STR分型结果一致,似然比率为6.16x1017。(3)在排除同卵多胞胎或近亲的情况下,王某丙是王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其亲权指数为1.39x107。39、视频监控调取笔录、视频监控分布图及照片、视频监控证明,侦查期间,公安侦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本案中心现场,融华国际酒店8层休闲会所、一层大厅、酒店大门、地下车库、观光电梯的现场视频监控,经公安侦查人员对上述视频监控进行勘验检查,分别提取了2016年5月27日14时至2016年5月27日17时25分10秒时段内的视频监控,记录有被告人周佳、周海斌、张某、刘先龙、张亚运、尹俊武等人在案发现场的活动情况。40、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闽西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明,2010年4月12日,张某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41、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赔偿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证明:(1)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支付被害人王某某丧葬费7万元,被告人罗先兴家属给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补偿经济损失7.5万元,朱桥桥家属给予经济补偿8万元,周伟、尹舒平、胡珂珂家属分别给予经济补偿5.1万元,周海龙家属补偿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罗先兴给受害人张某甲补偿经济损失1万元,朱桥桥、尹舒平和周海龙的家属分别给予经济补偿1.5万元,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2)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刘先龙、张亚运、尹俊武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95700元,周佳、周海斌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218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共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各赔偿安康市汉滨区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鑫融华足浴休闲中心的谅解。42、汉滨区社区矫正办审前调查评估表、报告证明,经调查,罗先兴、朱桥桥、周伟、尹舒平、胡珂珂、周海龙在村组(社区)表现良好,能积极悔罪且家属能够配合矫正监管,故对该六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村组和社会无重大不良影响。43、物证报夹一根,三星翻盖手机、康佳金色直板手机各一部,经当庭辨认确认无误。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张亚运犯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罗先兴、朱桥桥、周伟、尹舒平、胡珂珂、周海龙犯窝藏罪一案,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陕09刑初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尹舒平、朱桥桥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尹舒平、朱桥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张某、刘先龙、张亚运作案后结伙偷越国境逃至缅甸,其行为还构成偷越国境罪,对其三人亦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上诉人尹舒平、朱桥桥及原审被告人罗先兴、周伟、胡珂珂、周海龙明知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等人涉嫌犯罪而帮助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周海斌、张亚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罗先兴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张某、刘先龙、周佳、周海斌、张亚运、尹俊武及上诉人尹舒平、朱桥桥、原审被告人罗先兴、周伟、胡珂珂、周海龙给予被害方的经济赔偿及补偿,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张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王某某作为部门经理,在周海斌、周佳与其同事发生纠纷,周佳殴打其同事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处理纠纷,与多人手持木棒追至酒店一楼找意欲离开酒店的周海斌等人理论,对激化矛盾负有一定责任,但后来王某某等人已将手中木棒放至储藏间,张某与他人至现场后,不仅没有劝说双方,反而动手打人,使矛盾升级,应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王某某系被锐器刺入右侧大腿,并刺破右大腿动、静脉,最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并未有证据证明其持刀捅刺被害人是受他人指使。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刘先龙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一节,一审在量刑时已予虑及,本院不再支持。发生纠纷后,其被周佳打电话叫到现场,其作为心智健全的人,不能理智处事,持刀捅刺二被害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虽非致命伤,但其行为积极、主动,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现场监控录像及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均证明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情形。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周佳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其在与被害方发生纠纷后,电话纠集他人来帮忙,对他人在现场的伤害行为具有概括故意,对伤害后果应负刑事责任;且其在共同伤害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显系主犯。双方发生纠纷后均不能冷静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均存在过错。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一节,一审在量刑时已予虑及,本院不再支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周海斌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其与周佳在足浴店与服务员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对待,竟纠集他人伤害被害方,对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起主要作用,显系主犯。一审根据其自首情节及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情形,对其已予减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张亚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双方发生纠纷后,其从背后抱住被害人王某某,致使张某、刘先龙持刀捅刺王并致王死亡。一审认定其为从犯,并虑及其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尹俊武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认定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情节,对其已予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尹舒平及朱桥桥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根据其二人在窝藏犯罪中的行为及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情节,对二人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已予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根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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