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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56岁,1961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某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2月24日因酒驾被公安碑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适当,但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变更;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信。被告人许某某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王 永

书记员:邵珠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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