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某
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50岁,1963年9月27日出生。2012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抓获,7月20日至22日被强制戒毒,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3)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代检察员唐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新城区万寿北路一兰州拉面馆门前,盗走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红色上海“永久”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550元),将车推至陕汽医院门前时被被害人抓住,挣脱后跑至本市长缨东路电力招待所门前时再次被被害人抓住,被告人王某某从随身携带的红色提袋中取出约10公分长的裁纸刀一把与被害人对峙,对峙过程中王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左手虎口处划伤,后王某某被抓住,被害人报警。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规定的抢劫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
庭审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且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当场使用凶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陈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系犯罪未遂,且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一日,实际刑期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查获作案工具裁纸刀一把、手电一只、剪刀一把、十字口螺丝刀一把、多功能钥匙一串、红色手提袋一个均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当场使用凶器,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陈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系犯罪未遂,且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一日,实际刑期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查获作案工具裁纸刀一把、手电一只、剪刀一把、十字口螺丝刀一把、多功能钥匙一串、红色手提袋一个均依法予以没收。

审判长:孙宝霞
审判员:时莲英
审判员:成放

书记员:王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