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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被害人之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蒲某1(被害人之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被害人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陈某1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7年8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5日经蓬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蓬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蓬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蒲某1、陈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6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宋春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魏某某和杜某2(女,本案被害人)经介绍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7月,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杜某2遂对魏某某提出分手。同年8月12日,魏某某向杜某2借奥迪A4小轿车(车牌为川J×××××)到西充,当日10时许,魏某某开车回到蓬溪并在蓬溪县欢乐KTV接到杜某2及其朋友唐某1,杜某2在车上电话邀约其朋友蒲某某、甘某1到状元街喝夜啤酒。喝酒期间,魏某某看到杜某2与他人通话便怀疑杜某2又重新交往了男朋友,遂与杜某2发生了口角,后魏某某以要去成都市郫都区给其儿子报名为由先行离开。在开车时,魏某某再次给杜某2打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魏某某遂决定返回与杜某2再谈一谈。次日凌晨2时许,魏某某回到杜某2位于舜天尚美国际的家中,进门后魏某某认为杜某2语言挑衅自己,便拿起一把水果刀朝坐在沙发上的杜某2胸部连捅两刀,为防止他人报警,魏某某离开时带走了杜某2、唐某1、蒲某某的手机并丢弃于路边。2017年8月13日,魏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杜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主动脉破裂、肺破裂及肝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传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本案的由来及对被告人魏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13日14时许,魏某某向成都市公安局郸都区分局电话联系自动投案,后该局将魏某某移交蓬溪县公安局处理。
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舜天尚美国际小区13栋三单元6楼2号杜某2家,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共提取“宽窄”牌烟蒂2枚、“大重九”牌烟蒂2枚、可疑血泊1份、可疑血迹1份。
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尸检照片等,证实死者杜某2系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导致主动脉破裂、肺破裂及肝脏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在所送死者右手掌内遗留的“宽窄牌”烟蒂,客厅茶几上烟灰缸内部和西侧“大重九”牌烟蒂,杜某2左、右乳头拭子检出DNA,与杜某2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03×1019;在所送的棉签转移提取的沙发上可疑血迹、棉签转移提取的尸体下方地面上可疑血泊、棉签转移提取的杜某2左手掌粘附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与杜某2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4.03×1019;在所送检魏某某作案时所穿衣服左侧下摆上粘附的可疑血迹检出人血,与魏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27×1018。
五、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蓬溪县人民法院急救记录、通话记录。证实杜某2被抢救情况,电话号码为187××××5666的机本信息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4日通话情况。
六、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基本信息,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发还了被告人魏某某所驾驶的车牌为川J×××××车辆,扣押了被告人魏某某所穿衣服、刀具。
七、承诺书、保证书,证实被告人魏某某于2017年7月30日承诺与杜某2分手,一切经济账目已分清,在分手之后互不干扰和来往,如果发生干扰对方报警,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魏某某于2017年8月1日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永远对杜某2好。
八、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及被害人杜某2的基本身份情况。
九、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魏涛证言,证实魏某某是我的父亲,2017年8月13日早上7点50分左右,我接到我父亲女朋友的妹妹的电话,告诉我杜某2被我爸捅死了,还说喊我爸去自首,我爸回家后告诉我有这件事情,我爸想了一下之后便说要自首,之后我爸便用我的手机打110报警,后来警察便来我家把我爸和我还有姑姑、姑父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死者是我爸的女朋友,我见过她很多次,叫她杜阿姨。
2.蒲某2证言,证实我的好朋友杜某2在今天凌晨2点10分左右在她位于蓬溪县城的住房内被她的男朋友魏某某杀害了。8月11日晚上我留宿在杜某2家,12日晚上11点过,我给杜某2打电话汇合,我们约好在状元街“状元夜啤”去喝酒,我和甘某2到喝酒的地方后杜某2和魏某、唐某2三个人都已经在一起了,魏某当时说他要今晚赶着回成都,明天给他娃娃报名,魏某就没有喝酒,他坐了一会之后就开着杜某2的车回成都去了,过了几分钟后杜某2接到魏某的电话,杜某2是把电话拿到旁边单独去接的,她接完电话回来之后给我们说魏某要找她谈,但是她不想见魏某的面,她还说魏某在她家楼下等她,起先我们就商量要不我、杜某2、唐某2去住旅馆,我们还给酒店打了电话订了房,这期间杜某2把自己手机关机了,后来魏某还给唐某2打电话,问杜某2是不是另外耍男朋友了。13号快两点的时候,我们三个回了杜某2的家准备休息。唐某2和杜某2在客厅,我洗漱好之后就去关卫生间的灯,关好灯之后我转身向房间内走去,魏某突然出现在我身后,我转身对魏某说魏某你做啥子,然后我看到他手里拿着一把刀,我感觉不对劲,魏某没有搭理我,直接到床头把我正在充电的手机拿走了,我立即跟着魏某走出房间到客厅,我到客厅发现杜某2双手枕着头,头放在沙发座垫上,双腿蹲着在地上,地上有血,杜某2的脸色苍白,唐某2站在沙发旁边,我说魏某你莫这样冲动嘛,你自己还有小孩,魏某说我今天来找她就是要杀她,她把我害成这个样子了,我就是要跟她同归于尽,我之后会去自首的,说完这些魏某就拿着我们的手机走了。后我们分别用出租车司机的手机打了120、110,医生来了之后就确认杜某2已经死亡了。魏某是杜某2的男朋友,我没有看到魏某动手的过程,我后来听唐某2说魏某进门后跟杜某2吵了两句,之后魏某捅了杜某2一刀,杜某2被捅了一刀之后对魏某说你有本事再捅一刀,魏某又捅了杜某2胸口一刀。事发后我问唐某2在魏某行凶的时候为什么不喊,唐某2说魏某用刀比在她脖子上,威胁她不准说话。
蒲某2辨认出魏某某是杀害杜某2的人;蒲某2辨认出魏某某捅死杜某2的匕首。
3.唐某2证言,证实我的朋友杜某2被她的男朋友魏某某用刀杀死了,我亲眼看到了全过程,魏某某和杜某2正在耍朋友。2017年8月12日,我喝酒的过程中魏某某给杜某2打电话,我只听到杜某2在电话中说我们两个人已经不可能了,肯定要分手了,后杜某2根本不接魏某某的电话,魏某某就将电话打到了我的手机上,我将电话打开免提,放到杜某2的嘴边,魏某某在电话中说要个地方约杜某2过去谈一下,杜某2说没有什么好谈的,分手肯定分定了。我和蒲某2一起将杜某2扶到她家中,我们三人进房后就坐在客厅的沙发上休息了一会儿,蒲某2到杜某2家的主卧室去贴面膜,我和杜某2在主卧内选睡衣,后我们两人出来坐到客厅的沙发上抽烟摆龙门阵,我当时正在给我同事李小钊打电话,这时杜某2也接到一个电话,我听杜某2说那你上来吗,我在家中等你,我就问杜某2这么晚哪个找你,杜某2给我说魏某某要上来,魏某某说他要弄死我。当时大概已经是凌晨2时30分左右,突然杜某2家的门打开了,把我和杜某2从沙发上吓起来了,我看到魏某某的肩上背着一个斜挎肩包,挎包挂在胸前,我看到魏某某进门后右手伸到挎包内拿出一把长约30公分的单刃水果刀,刀刃是银白色,刀把是花形图案,魏某某走到杜某2面前用右胳膊肘压到杜某2的胸口上,右手抓着刀,魏某某左手伸过来让我将电话拿给他,魏某某又将杜某2放在沙发上的手机拿起来,将两部手机放在茶几上,魏某某对杜某2说老子今天要和你同归于尽,老子今天要弄死你,老子杀死你以后就去公安局投案自首,杜某2就说唐某2你看嘛,这就是魏某某这种男人。杜某2还没有说完,魏某某直接将刀刺进杜某2左胸心脏位置,魏某某刺完后将刀抽出来,我看到胸口上流了很多血,我呆坐在沙发上大声哭出来了,这时杜某2对着魏某某说你有本事再杀我一刀,刚说完魏某某又在杜某2心脏位置刺了一刀,也就在第一刀附近位置,刺完第二刀后魏某某就站起来了,杜某2用一只手捂着胸口慢慢滑到了地上。这时魏某某拿刀指着我对我说不准哭、不准出声,这时蒲某2在卧室里面发出了一些动静,魏某某拿着刀冲到卧室里面去了,一会儿魏某某拿着蒲某2的手机出来了,我看到魏某某的一只手拿着三部手机,另一只手抓着一把刀。这时蒲某2已经从卧室出来了,我们两人哭着求魏某某救救杜某2,魏某某说不准哭、不许出声。魏某某说完后打开门就走了,因为没有手机我和蒲某2一起商量下楼打电话求救,我们就跑到马路上拦了一辆出租车用出租车司机的电话拨打了110和120。
唐某2辨认出魏某某是杀害杜某2的人。
4.杜某1证言,证实杜某2是我的大女儿,杜某2是在2017年8月13日凌晨2点过在她位于舜天尚美国际小区13栋3单元6楼2号的房子里被她男朋友魏某某杀害的,当天大约3点过,我接到杜某2前夫陈某2的父亲给我打电话说你的大女出事了。8月13日上午在殡仪馆我碰到唐某2和蒲某2,她们中一人给我说的是魏某某杀死了杜某2,说她们当时在场看到的,主要是唐某2在讲事件的经过,唐某2说魏某某进门后就从随身背的挎包里面摸出一把刀,冲到沙发前把杜某2按在沙发上,魏某某又捅了杜某2胸口一刀,杜某2对魏某某说有本事你再捅一刀,魏某某又捅了杜某2胸口一刀,随后魏某某就威胁唐某2说不准喊、不准哭、不准闹,并拿走了唐某2和杜某2的手机。魏某某与杜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他们近期在闹分手。
5.陈浩证言,证实杜某2是我老婆的亲姐姐,杜某2和魏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我没有亲眼看到杜某2被杀的过程,但是我知道魏某某为什么要杀死杜某2,我姐姐杜某2最近一直在和魏某某闹分手,她不想和魏某某耍朋友,但是魏某某一直对我姐姐死缠难打。杜某2和魏某某以前有经济上的纠纷,但是现在没有了。我记得在今年7月31日还是8月1日的样子,魏某某就给我姐姐杜某2写了一张承诺书,写承诺书的时候我一直在现场,大概意思是两人无经济纠纷,和平分手,我姐姐就和魏某某都签了字。
6.陈某2证言,证实我前妻杜某2是2017年8月13日凌晨2点半左右在舜天尚美国际小区的家里被她男朋友魏某某杀害。杜某2被杀的事情是甘某2在8月13日凌晨2点54分打电话给我说的,他在电话里面给我说杜某2被人杀了两刀,后来我赶到杜某2家的时候碰到唐某2和蒲某2,她俩给我说是魏某某杀了杜某2。
7.甘某2证言,证实我和陈某2是战友,杜某2是陈某2的前妻,在2017年8月13日2时51分时手机上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号码(158××××4019),蒲某2在电话中哭,蒲某2说杜某2让魏某某杀了两刀。然后我给陈某2打了电话,我马上朝杜某2住的尚美国际小区去了。我没有亲眼看到魏某某用刀捅杜某2,是唐某2告诉我的,我只是听蒲某2和唐某2给我说最近魏某某和杜某2闹分手,感情有点纠葛。
8.李珍洪证言,证实我是出租车司机,在德惠超市门口,2017年8月13日凌晨2点47分有个女的用我的手机打110报警,她打110报警称她的朋友在家里被一个男的杀了两刀,杀在心脏位置。
9.罗晓兵证言,证实我是出租车司机,8月13日凌晨一个女的用我手机打了120报警,其中有个女的给我说她的一个朋友在舜天尚美国际的家里被一个男的杀了,这个男的把她们的手机也抢走了,没有办法报警。
10.罗杰证言,证实我是蓬溪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的一名外科医生,8月13日凌晨2时左右,我们接到指令蓬溪县赤城镇舜天尚美国际小区有人胸部受刀伤,2时53分我和护士赵红艳一起到舜天尚美国际小区门口,到现场后我看到一个穿红色睡衣的女子坐在地上,发现四肢僵硬,瞳孔散大,人已经死亡了。
11.高天顺证言,证实杜某2现年有30多岁的样子,她是蓬溪县人,我和她认识的时候她已经离婚了,今年8月份听朋友说杜某2被她的男朋友杀死了,我和杜某2认识是因为修建遂西高速,一直是普通朋友关系。
十一、被告人魏某某供述与辩解
我把人杀死了我来投案自首。我和我老婆离婚了2016年5月1日经朋友介绍我和杜某2开始耍朋友,这接近一年的时候我都住在杜某2位于遂宁市蓬溪县尚美国际小区的家中,这段时间因为和杜某2闹矛盾所以双方就想分手,但我还是住在杜某2的家里。2017年8月13日0时许,我和杜某2还有她朋友蒲某2、唐某2一起在外面吃饭,吃饭的时候我听见杜某2在和另一个男的打电话,我就很生气。吃完饭后我开起杜某2的一辆奥迪A4汽车回郫县,在路上我想起刚才杜某2和别的男子打电话又生气,于是我给杜某2打电话说杜某2你是不是又耍朋友了嘛,她说耍了又哪门?我又不是没有人爱。我说你有点欺负我了,她说我欺负你又哪门,你有本事把我一家人杀了嘛。我们在电话里还互相埋怨对方害了自己,在这通电话我们争吵的过程中杜某2的电话就断线了,我再打她的手机就处于关机状态了,然后我又用我的手机给唐某2打电话,让唐某2把电话拿给杜某2接,杜某2接了电话之后我继续说她这样做是在欺负我,她也在跟我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我给杜某2说了一句你这样做红颜薄命哦。我在电话里要求与杜某2单独见面谈一谈,杜某2拒绝了我的要求,之后杜某2就把电话挂断了。于是我就把汽车开回了小区,回到了杜某2的家中,进门后蒲某2和唐某2也在她家里面,我刚进门杜某2就说“你不是要弄我的嘛,你来弄我啥”,我听了后就激动了拿起进门鞋柜上的一把水果刀向杜某2刺过去,我一共刺了她两刀,都是刺的胸口位置。我看见杜某2倒地了就跑了。我刺了杜某2两刀,第一刀在胸口处喉咙下面一点的位置,第二刀就靠近心脏的位置,我回到杜某2家中她就开始赌我说“你弄我啥”我一冲动就拿起刀刺向了她。我用刀捅完杜某2后没有施救,主要是想杜某2的两个朋友都在,我拿蒲某2、唐某2以及杜某2的手机是因为我怕她们报警,我要逃回到成都去看一下我儿子。
魏某某指认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蒲镇恒山大道迎宾楼是2017年8月13日存放杀死杜某2所穿衣服的地方;指认出四川省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成龙站D出口至成龙大道成万路公交站前行20米左右下水道口处是2017年8月13日丢弃杀死杜某2所使用的单刃尖刀的地方;指认出蓬溪县赤城镇舜天尚美国际小区杜某2家进门处的鞋柜上是2017年8月13日凌晨拿匕首的地方;指认出杜某2家客厅沙发转角处是杀害杜某2的地方;辨认出杀死杜某2时所使用的匕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恋爱纠纷,持刀连续刺夺被害人要害部位胸部两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提出本案因恋爱纠纷引起、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蒲某1、陈某1要求魏某某赔偿因杜某2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魏某某赔偿丧葬费、交通等,本院酌情支持40000元。综上,被告人魏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尚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魏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蒲某1、陈某1因杜某2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000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蒲某1、陈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莉
审判员 全利国
审判员 文晏萍

书记员: 陈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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