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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霞,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马丽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洪栋

书记员:赵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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