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青岛悦源池典洗浴中心经营者,住青岛市市南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延明,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悦源池典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悦源池典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山东省平度市。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敬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悦源池典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枣庄市薛城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悦源池典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南检公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李冲、张忠杰、胡敬涛、李雪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李冲、张忠杰、胡敬涛、李雪及辩护人张延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李冲、张忠杰、胡敬涛、李雪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冲、张忠杰、胡敬涛、李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愿意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并无不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张忠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胡敬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雪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邓鹏
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
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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