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贾锦林、王廷廷,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南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其辩护人贾锦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预谋诈骗后,通过伪造报废车辆证明材料申领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先后34次骗取国家财政补贴52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初将鲁B×××××号大型客车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车贩子尹某。他在青岛没有申请过报废车辆,表示对该车的报废手续未曾见过,委托人“徐某”的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签。
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他将刚收购的徐某的鲁B×××××号大型客车转卖给一曾姓女子(经辨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并向她提供了车辆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
3、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11年下半年将鲁B×××××号轿车(其为申请廉租房将车辆过户到其嫂子王蔚名下)卖给刘某1。她在青岛没有申请报废车辆,表示对该车的报废手续不知情,委托书上“王蔚”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他将任某的鲁B×××××号轿车收购后又转卖给翟文杰。他对该车的报废手续不知情。
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3月将鲁B×××××号车卖给他人。他在青岛没有申请报废车辆,表示对该车的报废手续不知情,委托人“刘某2”的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签。
6、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将鲁B×××××号车卖给一“郝”姓男子。他对该车的报废手续不知情,委托书上“孙某”的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签。
7、另案人翟俊杰的供述,证明他没有让曾某某到四方区政府帮他递交过黄标车提前报废申领补贴的材料,都是他自己前去办理。
8、被告人曾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她于2014年底之前办理的鲁B×××××号等34辆黄标车报废申领补贴手续使用的材料都是翟俊杰交给她的,她按翟的要求在材料上签字并提交手续,并没有经手购买过车辆。事后汇入她工商银行卡中的补贴款都被翟俊杰转走了,翟没有给过她报酬。
9、青岛琴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青琴会审字(2016)第019155号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曾某某申领档案中信息存在问题的车辆34辆,涉及已发放财政补助金额526600元。
10、公安机关提取的曾某某向政府提交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材料一宗证明,曾某某骗取国家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情况。
11、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证明涉案车辆已办理注销登记。
12,公安机关提取的曾某某用于收受补贴款的中国工商银行往来明细,证明骗取资金的去向。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曾某某的到案情况;
14、电话查询记录和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曾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曾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预谋诈骗,只是在不知道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材料系虚假的情况下,帮助翟俊杰递交材料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业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龙山 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 人民陪审员 张丰国
书记员: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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