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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孔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何某
俞世海(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
孔某甲
李合先(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中共党员,2007年9月至今。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3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俞世海,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甲,中共党员,2010年底至2015年9月间。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3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合先,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孔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6年5月3日申请延期审理,并于同年5月13日申请恢复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俞世海、被告人孔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合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曲阜市妇幼保健院是曲阜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受曲阜市卫生局委托从事相关计划生育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对12周以上孕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负责审核、查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确保施某甲2名医师在场。
被告人何某在2007年9月至今担任曲阜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分管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工作,被告人孔某甲在2010年底至2015年9月间任曲阜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负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二被告人在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中,未审核、查验做终止妊娠手术的孕妇提供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也未要求施某乙医师予以查验,未按要求严格落实施术时必须2名医师在场的制度。现已发现37例12周以上不符合终止妊娠条件的孕妇非法终止妊娠。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孕妇的身心健康,同时对曲阜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产生重要影响,严重破坏了曲阜市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孔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处罚。
针对上述指控,被告人何某、孔某甲均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何某系自首,被告人何某当庭认罪;2、本罪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37例非法终止妊娠的时间跨度为4年,也体现了罪行较轻,医疗机构只是对证明进行书面审查,未要求审查其真实性,也没有技术手段和能力审查证明的真实性,被告人何某虽多次要求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必须有2名医师在场,但没有严格检查落实情况,因此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发现问题后也积极进行了整改;3、被告人何某一贯表现良好,其单位提出了有罪免刑的请求;4、被告人是初犯,积极交代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孔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孔某甲系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2、被告人也经常要求妇产科医生要查看是否有相关证明材料,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已尽力避免失误,与恶意违法、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不同,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工作单位也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孔某甲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未要求医疗机构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及曲阜市妇幼保健院计生服务工作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实施12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必须要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即要求相关人员要审查材料真实性,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要求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需2名医师在场的辩护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该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孔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孔某甲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已尽力避免失误的辩护意见,证人王某乙、李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孔某甲并没有要求过对12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要2名医师查验证明、2名医师做手术,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孔某甲均系被电话传唤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二被告人免除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孔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孔某甲作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未要求医疗机构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的辩护意见,分析认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及曲阜市妇幼保健院计生服务工作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实施12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必须要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即要求相关人员要审查材料真实性,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要求过实施终止妊娠手术需2名医师在场的辩护意见,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该情节,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孔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孔某甲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已尽力避免失误的辩护意见,证人王某乙、李某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孔某甲并没有要求过对12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要2名医师查验证明、2名医师做手术,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孔某甲均系被电话传唤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且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对二被告人免除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孔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张学燕
审判员:王晓彬
审判员:刘君

书记员:顾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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