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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海波、王海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3月19日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山东省齐都公安局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玉同,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山东省齐都公安局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建伟,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商巍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因涉嫌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山东省齐都公安局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婧婧,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巍巍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巍巍与陈建杰、劳朋朋、商喜、王伟、王伟平(以上五人均已判决)预谋在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2014年6月初八人经事先预谋分工后,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太合村境内广齐地下输油管线36号标志桩南400米处,采用在管线上焊接阀门、手摇钻孔的方式打眼一处,同年6月6日晚至7日凌晨期间从该处盗窃原油一车,共计10吨。2014年6月18日22时许,八名被告人再次来到该处盗窃原油时被巡逻人员发现,之后八人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2014年6月份原油价格为5610.5元/吨,抢修广齐线36号桩发生费用11867元,由于停输抢修损失管输费为34721.4元。2016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巍巍主动到山东省齐都公安局北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三被告人积极缴纳赔偿款,对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齐鲁站副站长,工作是带领巡护队员对淄博市临淄区境内的胜辛地下输油管线和广齐地下输油管线进行巡逻巡护。2014年6月7日,其接到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的通知,说广齐输油管线存在掉压的问题,通知其巡线查找原因,但当天没有查到原因,之后其加大了巡逻力度。2014年6月18日晚上21点多,其巡逻时在广齐输油管线36号桩西南侧小树林发现了一伙可疑人员,前去检查时那伙人跑掉了。其通过地上遗留的附着原油的软管、阀门发现广齐输油管线36号桩南侧400米处被打眼,在小树林西边的路上发现了偷油人员扔的三角钉和线手套,其就马上通知了潍坊管道局和齐都公安局北区分局。
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7日前后,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潍坊输油处齐鲁工作站副站长赵某曾接到广齐输油管线掉压、加强巡逻检查的通知,当天未发现可疑情况。2014年6月18日晚,其巡逻队在广齐地下输油管线36号桩西南侧小树林里发现了一伙可疑人员,前去检查时那伙人都开车跑掉了,其通过地上遗留的附着原油的软管、阀门发现广齐输油线36号桩附近的输油管线上被打了眼,在小树林西边的路上发现了偷油人员扔的三角钉和线手套,其几人就赶紧保护好现场直到民警到达。
3、证人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齐鲁石化公司经济保卫处职工,主要从事输油管线巡护工作。2014年6月18日晚,其和管线巡护队几个队员在管线上巡逻,崔某打电话说广齐输油管线36号桩南400米路西小树林里有人在偷油,让其支援。其接到电话后就开车追偷油的人,追的过程中,跑在最后面的越野车有人从车天窗里探出强光手电照其,并从天窗向外扔三角钉,巡逻车的轮胎被偷油的人扔出的三角钉扎破就没有追上。其组织人保护好现场,又向领导汇报了当时的情况,后来公安机关就去勘查现场了。
4、同案犯劳朋朋的证言证实,2014年期间,陈建杰找了其和王伟平、王伟、“海波”准备到输油管线上偷油,商巍巍、赵某某找到陈建杰要跟其几人一起干。4、5月份,其和陈建杰、王伟平、王伟、王某某、商巍巍、商喜、赵某某八人凑到一起商量偷油的事情并做了具体分工。根据商量好的分工,“海波”给其八人每人换了新手机和手机卡。5月初,其八人由陈建杰领着来到临淄区找好了准备打眼的地方。几天后,其八人一起出钱买了偷油用的两辆越野车和一辆罐车。6月初的一个傍晚,其八人一起来到临淄区事先选好的准备打眼的地方,通过焊接阀门、手摇钻孔的方式在广齐输油管线上打眼一处,打完眼后,其八人又一起铺设了橡胶管。后来,6月18、19号左右,其八人去偷油时被发现就逃跑了。其八人将罐车和越野车卖掉,把钱分了。
5、同案犯陈建杰的证言证实,2014年期间,其找人准备到输油管线上偷油,商巍巍、赵某某联系了其,说要和其一起干。4、5月份,其和劳朋朋、王伟平、王伟、王某某、商巍巍、商喜、赵某某八人凑到一起商量到输油管线上偷原油卖钱的事情并做了具体分工。根据商量好的分工,王某某给其八人每人换了新手机和手机卡。其八人一起凑钱买了偷油用的两辆越野车、一辆罐车。6月4、5号,其八人带着一起凑钱买的打眼偷油用的工具到了事先选好的地方,通过焊接阀门、手摇钻孔的方式在广齐输油管线上打眼一处,打完眼后,其八人又一起铺设了橡胶管。6月6、7号,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八人一起来到打眼处偷了一罐车原油,卖油所得的钱其八人分了。6月18、19号,其八人再次一起到临淄区偷油时被发现就跑了。后来,其八人将罐车、越野车卖掉,把钱分了。
6、同案犯商喜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其与陈建杰、劳朋朋、王伟、王伟平等人一起到淄博市临淄区输油管线上打眼盗窃原油的情况。
7、同案犯王伟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其与陈建杰、劳朋朋、商喜、商巍巍、王某某等人一起商量到输油管线上打眼盗油并做了具体分工。几天后,其几人一起来到事先选好的地方按照分工通过焊接阀门、手摇钻孔的方式在广齐输油管线上打眼一处,打完眼后,又一起铺设了橡胶管。过了一天,其几人一起来到打眼的地方盗窃原油,卖掉原油将钱分了。
8、同案犯王伟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其与陈建杰、劳朋朋、王伟、商喜、王某某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在一起商量到输油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的事情并做了具体分工。6月初,其八人一起到输油管线打眼、盗窃原油。6月中旬,其八人再次去盗窃原油时被发现就跑了。后来,陈建杰给其几人分了钱。
9、发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三名被告人于2016年9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建杰辨认赵某某、王某某、商巍巍的情况,被告人王伟辨认王某某、商巍巍的情况,被告人王伟平辨认王某某的情况。
11、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交接班记录证实,2014年6月6日、6月7日、6月18日、6月19日交接班的情况,广齐线36﹟+400米处发现盗油阀的情况。
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13、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潍坊输油处材料证实,广齐线36号桩管道抢修发生费用为11867元,管输费损失34721.4元;2014年6月份原油单价为5610.5元/吨。
1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巍巍的同案犯陈建杰、劳朋朋、商喜、王伟、王伟平被判刑的情况以及该五名同案犯已将盗窃10吨原油的价值56105元、抢修广齐线36号桩费用11867元、抢修损失管输费34721.4元交纳至本院;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3月19日被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15、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巍巍积极缴纳赔偿款,对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1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巍巍的出生日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7、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巍巍在公安机关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商巍巍在与他人实施盗窃原油过程中,采用打孔的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三、被告人商巍巍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彩凤 代理审判员  江 皓 人民陪审员  朱海红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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