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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永东,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邓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杜某就被告人邵某父亲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被害人杜某对被告人邵某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予以谅解,并不再要求赔偿砸坏物品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其发现在2013年12月17日、2014年1月15日、2014年1月30日,其家中大门被踹坏,家中铝合金门窗、玻璃等物品被砸坏的事实。
2、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西河派出所的协警,在2013年12月17日16时许,在西河镇海庙村杜某家门口围了一伙人,他们出警后,其中一个个子不高胖乎乎的男的不听民警劝阻,将杜某家大门踹开,并将其家中二楼窗口一块玻璃砸坏。
证人杜某甲、杜某乙、吴某甲、徐某、谭某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12月17日、2014年1月15日、2014年1月30日,杜某家中大门被人踹坏,家中铝合金门窗、玻璃等物品被砸坏的事实。
3、辨认笔录
证实证人吴某甲、谭某辨认出,被告人邵某即为三次将杜某家大门踹开,并到其家中打砸玻璃等物品的男青年。
4、书证
说明材料,证实案件的揭发侦破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邵某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邵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邵某当庭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一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邵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邵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佳霖 审 判 员  郑 峰 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

书记员:司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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