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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严雪豪与李璟、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严雪豪,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雾,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璟,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新城康体佳苑B区。
被告: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
负责人:姜树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昌,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严雪豪诉被告李璟、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雪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雾,被告淮安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徐建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雪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296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21600元、残疾赔偿金270456.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355.54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车损失费800元、鉴定费234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0日上午,我驾驶爱迪牌电动自行车从本市开发区郁金蓝湾小区出发,当日7时15分许,我驾驶的车辆沿淮海南路右转弯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河路交叉路口时,所驾车辆与李璟驾驶车牌为苏H×××××号公交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两车辆损坏。公安部门认定,我负主要责任,李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H×××××号公交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淮安公交公司,该车辆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李璟未予答辩。
淮安公交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内12万元汇入我公司,严雪豪主张的合理费用我公司同意承担。其中:医疗费无异议,但应扣除我方前期支付的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30元/天;营养费认可20—30元/天;误工费认可城镇标准;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抚慰金认可3000—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异议;交通费无异议;鉴定费无异议;电动车无异议;赔偿比例有异议,本次事故中严雪豪过错较大,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损失,我方同意按照3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事故发生后,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内12元汇入我公司,严雪豪主张的合理费用我公司同意承担。
立案后,严雪豪撤回了对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被告诉辩称和答辩意见,对原、被告述称的事故事实、保险情况、淮安公交公司已支付严雪豪1万元予以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0日,严雪豪被送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外伤性脾破裂,右颞顶硬膜外、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颞部颅骨骨折,右侧慢性中耳乳突炎,两侧筛窦、上颌窦及蝶窦炎,肺部感染,腹部闭合性损伤,右额部及双手软组织擦伤。行脾切除术。于次月10日出院。医疗费计元,108123.53元,严雪豪支付3000元,欠付医院105123.53元。
2017年3月14日至当月24日,严雪豪再次至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右颞骨骨折,右混合性耳聋。住院医疗费13442.52元,严雪豪支付100元,欠付医院13342.52元。
此外,严雪豪还发生门诊费用计1400.04元。
严雪豪的伤情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因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左侧第3—6肋骨骨折(计4根),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护理人数1人。鉴定费2344元。
严雪豪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天然气费用清单显示,其于2016年11月2日取得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路160号4幢1603室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自2016年1月在淮安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燃气。
淮安公交公司对于严雪豪主张的医疗费122966.09元(欠付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118466.05元)、残疾赔偿金27045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355.54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车损失费800元、鉴定费2344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严雪豪主张的其它费用确认如下: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严雪豪主张1400元,时间28日,标准为50元/日,被告认可每日20元,本院结合淮安情况,酌定40元/日,费用为1120元。
2、营养费。严雪豪主张2700元,时间90日,标准30元/日,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3、护理费。严雪豪主张9000元,时间90日,标准为100元/日,被告认可60元/日,结合情况,本院酌定90元/人/日,费用为8100元。
4、误工费。严雪豪主张21600元,时间180日,标准为120元/日,被告认可城镇标准,结合严雪豪的年龄及有劳动能力和生活在淮安的情况,本院确定严雪豪的误工标准按照江苏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确定。误工费为21512元。
5、精神抚慰金。严雪豪主张8000元,其因交通事故分别构成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及严雪豪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酌定7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公安交警部门做出严雪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璟负事故次要责任,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李璟驾驶的为机动车,严雪豪驾驶的为非机动车,扣除交强险费用后,确定李璟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严雪豪的损失。由于李璟系为淮安公交公司履行职务,故李璟驾车行为的后果由淮安公交公司承担。又由于苏H×××××号公交车在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该公司已经在事故发生后将交强险限额内12万元付至淮安公交公司,故淮安公交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严雪豪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费用,淮安公交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
关于淮安公交公司要求扣减1万元垫付费用问题,由于未提供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如有证据可在判决费用中扣减。
经审理确认,严雪豪在本案中损失为:医疗费12296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8100元、残疾赔偿金27045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355.54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误工费21512元、交通费300元、电动车损失费800元、鉴定费2344元,合计514654.03元,淮安公交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严雪豪120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淮安公交公司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严雪豪157861.61元。欠付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118466.05元由严雪豪支付,届时从严雪豪的赔偿款中扣减。
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严雪豪各项损失计277681.61元。
二、驳回原告严雪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2元,由原告严雪豪负担785元,被告淮安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5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许曙芹
人民陪审员 吴同坤
人民陪审员 沈海涛

书记员: 袁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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