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向阳北大街1169号。
主要负责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刘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刘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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