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36号信源华府8栋3305。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炜,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魅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安里16栋-24-4号。
法定代表人:康智铭。
原告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魅利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成瑶
审判员 詹玉萍
人民陪审员 孙学智
书记员: 陈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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