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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号张文波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波,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沧州市盐山县,住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苗长青,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波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波及其辩护人苗长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其亲属协助下已还清所欠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其居住地社区评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秦蕾

书记员: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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