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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赵某某与杨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辛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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