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DORRIS MICHAEL CHRISTOPHER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枫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中文名:多里斯·迈克尔·克里斯托弗),男,1971年1月4日出生,加拿大籍,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枫林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沈政娟,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美羚,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女。
  原告DORRISMICHAELCHRISTOPHER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枫林支行(以下简称枫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9年3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黄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美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枫林支行赔偿存款损失213,994.43元;2.判令枫林支行偿付第1项存款损失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0,07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3,922.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枫林支行负担。
  事实与理由: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系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的外国专家。2012年12月20日,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在工作单位的组织下于枫林支行处办理了涉案借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该卡作为工资卡且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一直妥善使用。2018年8月22日晚10时左右,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在办理涉案借记卡取款业务时发现账户余额异常。2018年8月23日上午,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前往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江宁支行调取了涉案借记卡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的流水单,发现其中发生于2018年6月13日、2018年8月1日和2018年8月2日的多笔业务均非其本人操作。具体而言,发生于2018年6月13日的异常支出10笔,损失金额共计10,071.57元,包括盗刷资金9,845.14元、手续费218.43元、查询费8元;发生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2日的异常支出13笔,包括盗刷资金203,732.41元、手续费158.45元、查询费32元。随后,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即于2018年8月23日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挂失涉案借记卡,并于当日携带系争借记卡原件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2018年8月24日,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再次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填写挂失的书面材料。发生于2018年6月13日的交易发生地为印度尼西亚,而此时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在中国境内;发生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2日的交易发生地为阿联酋,而此时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在加拿大。系争借记卡始终由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本人妥善保管,且从未向他人透露过该卡的交易密码,发生于2018年6月13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2日的交易均非其本人操作,且在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办卡时预留手机号码的情况下,其并未收到过中国农业银行发来的任何短信或者电话通知。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借记卡被盗刷导致存款受到损失系因枫林支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故枫林支行应当赔偿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其中应当赔偿的利息损失应分别于两笔款项被盗刷的时间,即2018年6月13日和2018年8月2日起算。遂酿诉。
  枫林支行辩称,不同意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根据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该中止审理并交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其次,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时间距离盗刷时间较长,不能证明盗刷时系争借记卡在DORRISMICHAELCHRISTOPHER身上,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曾于2018年1月在印度尼西亚刷卡,可能是当时不慎泄露相关信息并导致后续被盗刷行为,且在系争借记卡两次被盗刷之间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曾多次使用该卡,故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曾对于该卡被盗刷存在过失;再者,在系争借记卡第一次被盗刷后,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并未采取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导致自身损失扩大。综上,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借记卡被盗刷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该卡于2018年6月13日共发生交易10笔,其中3笔现支金额均为579.13元、手续费为17.79元,7笔现支金额均为1,158.25元、手续费为23.58元,另有两笔查询费金额均为4元,以上交易共计10,071.57元;于2018年8月1日共发生交易1笔,查询费为4元;于2018年8月2日共发生交易13笔,金额分别为现支金额7,524.81元、手续费87.25元、查询费为4元,现支金额376.24元、手续费15.76元、查询费为4元,现支金额186.26元、手续费13.86元,现支金额28,124.91元,现支金额186.26元、手续费13.86元、查询费为4元,现支金额26,634.85元,现支金额25,889.82元,现支金额29,801.23元,现支金额186.26元、手续费13.86元,现支金额27,938.66元,现支金额27,938.66元、手续费12元(每笔4元,共3笔),现支金额28,758.19元、查询费为4元,现支金额186.26元、手续费13.86元,以上交易共计203,922.86元。前述发生于2018年6月13日的交易地点均为印度尼西亚,发生于2018年8月1日和2018年8月2日的交易地点均为阿联酋,另有发生于2018年1月13日的两笔交易的交易地点为印度尼西亚。
  据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护照》载明信息显示,其于2018年1月13日前往台湾(《护照》盖章为“中华民国”)并于2018年1月14日离开中国台湾,也即,DORRISMICHAELCHRISTOPHER自2018年1月13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在台湾。据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护照》载明信息及相关机票行程单信息显示,其于2018年4月2日从上海浦东入境,于2018年7月11日从上海浦东出境前往加拿大多伦多,再于2018年8月20日从加拿大多伦多返还中国并于2018年8月21日从上海浦东入境,也即,DORRISMICHAELCHRISTOPHER自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在中国境内,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在加拿大多伦多。此外,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护照》信息显示其从未去过印度尼西亚和阿联酋。
  2018年8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受案回执》一份,载明: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你于2018年8月23日报称的信用卡被盗刷一案我单位已受理……2018年9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出具《立案告知书》一份,载明: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你于2018年8月23日报称的信用卡被盗刷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另,审理中本院曾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发送《调查函》,该局于2018年12月4日在《回函》中称,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于2018年8月23日来报案称其个人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在境外被盗刷,并当场出示该卡,该局立案后经过初步侦查发现,在湖南省长沙市两家银行的ATM机上有该卡号的借记卡使用记录,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两名疑似中国籍男子在涉案ATM机上使用复制的磁条卡,但并未取现成功,当时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凭证》显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于2018年8月24日办理口头挂失解挂业务。
  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外国专家证》载明信息显示,其系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岗位聘用证书》载明信息显示,其岗位名称为四级研究员,聘用部门为神经所。
  审理中,DORRISMICHAELCHRISTOPHER表示在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使用过系争借记卡,由于第一次被盗刷金额不大,故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并未及时发现盗刷情况。而枫林支行表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曾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2日使用系争借记卡支取现金。
  庭审时,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和枫林支行均同意本案准据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庭审后,枫林支行提交的系统截图显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个人基本信息中包含其手机号码。
  上述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为证外,另有《外国专家证》《岗位聘用证书》、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及该卡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间的交易明细、《护照》《机票行程单》《业务凭证》《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等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系加拿大国籍自然人,本案系涉外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经查,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其实质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与枫林支行之间的储蓄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鉴于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和枫林支行在审理中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院确定本案准据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首先,结合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提交的《护照》《机票行程单》等证据可知,2018年1月13日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在台湾,且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称该两笔交易可能亦为盗刷或在台湾消费时使用了印度尼西亚的POS机,因此本院认定发生于2018年1月13日的两笔交易并非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本人操作;发生于2018年6月13日的交易发生地为印度尼西亚,而此时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在中国境内;发生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2日的交易发生地为阿联酋,而此时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在加拿大。根据前述事实,再结合《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以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向本院发送的《回函》(其中提及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报案时提供了系争借记卡原件)等,本院认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持有的借记卡原件在事发时未在事发地具有一定合理性,鉴于枫林支行亦未举证证明系争交易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借记卡原件所实施,故本院推定系争交易系伪卡所为,而非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本人取现操作,故枫林支行应就第三方违法支取该卡内存款的行为向DORRISMICHAELCHRISTOPHER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举证可知,其虽然并未在系争借记卡第一次被盗刷后及时予以处理,但发生于2018年6月13日的该次盗刷金额仅为10,071.57元,较于该卡内的存款总额而言的确金额较小,故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称当时并未发现被盗刷事实存在一定合理性。而在DORRISMICHAELCHRISTOPHER于2018年8月22日晚10时取款时发现账户异常后,即于2018年8月23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挂失,并于当日前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综上,本院认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固定损失证据、防范损失扩大。此外,枫林支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存在泄露交易密码等过失,故本院认为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对于系争借记卡被盗刷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过失。然而,枫林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系争借记卡多次发生异常交易后却并未对DORRISMICHAELCHRISTOPHER进行任何提示,在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前往柜台挂失时亦未采取其他措施以挽回损失,怠于行使其对社会消费群体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本院认为枫林支行对于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的存款损失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在其存款被不当支取后要求枫林支行赔偿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以10,07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3,922.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枫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存款损失213,994.43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枫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DORRISMICHAELCHRISTOPHER第一项存款损失的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0,07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3,922.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4,509.9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枫林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DORRISMICHAELCHRISTOPHER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枫林支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阳

书记员:王嘉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