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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中铁十五局集团XX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XX,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献群,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万雨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舰。
  原告XX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XX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XX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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