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镇,住****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4日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2020年11月11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前季,齐某某欲应聘长庆油田司机,因其驾驶证是C 证,与长庆油田所招聘司机证件类型不符,遂在庆城县**镇**村*****对面一门市内,将其小舅子王某某的驾驶证(B证)拆开换成自己照片后塑封用于应聘,后应聘未成功,齐某某将变造的驾驶证放在家中。2019年8 月,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自己的C证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吊销。2020年11月10日16 时许,齐某某驾驶其购买的甘M***** 号“五十铃牌”白色轻型栏板货车,在行驶至**镇**路***门前因使用之前变造的驾驶证被庆城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齐某某变造的驾驶证;
2.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郑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
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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