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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冷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2196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街村。2019年6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至同年8月20日因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8月20日对冷某某的剩余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同年8月28日对被告人冷某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0时许,沂南县公安局湖头派出所实习期民警郑建琛(实习期未配发工作证)带领三名协警一名驾驶员到沂南县**镇**街村,处理沂南县湖头镇供电所蒋德久等人与冷某某因供电电费问题引发的纠纷,过程中处警民警试图强制传唤被告人冷某某,被告人冷某某持续要求民警出示工作证,因民警未能出示即拒绝传唤,反抗民警抓捕并挣脱民警控制,后返回屋内拿来砍刀,将蒋德久砍了一刀(未做鉴定),并追赶民警,后将处警车辆中驾驶员赶下来后驾驶警车离开现场,后将警车停放在莒县其表哥任文忠家门口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浩博、刘兰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86690****(冷学英,被告人之姐;151066672747(冷国栋,被告人之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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