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引发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附带民事原告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以被告人张某某是醉酒驾驶按照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刘某某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熙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郑熙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因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作为司机驾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丰城巴士公司所有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范某3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害人因此事故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丰城巴士公司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被扶养人范某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离开现场,未及时报警处理,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不属于明知发生事故而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安某2、关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与上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上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未告知他人被害人系其车辆刮碰所致,且事后离开现场。原审法院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审理期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第四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经过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经过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故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积极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认定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结合被告人居住社区调查函的意见,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被害人单某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单某某家属的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考察后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某某撤回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上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赵某1、赵某2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判决所确定上诉人朱某某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赵某1、赵某2人民币349791.77元视为履行完毕,不再执行。鉴于上诉人朱某某原审判决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七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七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七某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小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路人报警,被告人兰某小在案发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兰某小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迟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本案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犯罪,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肇事以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另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周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条款),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理赔,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表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毕某甲医疗费人民币6498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亦表示同意,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伤者,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已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因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孟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曲某3无责任,故被害人因此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沈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超过保险限额部分,因被告人孟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上诉人梁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上诉人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梁某的犯罪行为使上诉人王某1、王某2遭受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龙达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对其车辆、人员管理亦有过错,应当��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及时到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因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庄某无责任,故被害人因此事故所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富邦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部分,因被告人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本院不再处理。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富邦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关证据佐证,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浩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浩然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浩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乘车人郭某、��某二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各上诉人提出应判处原审被告人史某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诉理由,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案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就本案的刑事部分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史某某未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上诉人的上述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各上诉人提出的原审被告人史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审被告人史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原审被告人史某某对交强险范围外的8871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原告方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为11000元”。按照此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万元无责任死亡赔偿款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宝华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宝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宝华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3无责任,故应当由肇事车辆所投保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及保险范围部分,因被告人赵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不予处理。具体赔偿款项及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因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明和宋振波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松原市宁江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维新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维新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维新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维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主次责任、自首、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句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道路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人死亡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句某某于案发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交通事故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句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如实供述、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句某某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的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考察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可以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对居住地没有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因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在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扶余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对不足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甲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损失代为赔偿,并包括其自愿赔偿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煜然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煜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煜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07月10日起至2019年01月0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积极拨打120抢救伤者,案发后又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积极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且没有离开案发现场配合调查,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委托其同事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某2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一直在现场等候,并主动拨打救治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杨XX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潘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其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对其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但该行为同时系其法定义务,应从严掌握。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可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通行,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后于2013年11月7日投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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