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增路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发生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乘车人蒋某和被告人宋增路先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宋增路在现场等候处理,在交通民警赶到后,随交通民警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增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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