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储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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