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替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李某的行为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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