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撤回上诉。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雨天路上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的行为观察瞭望不够,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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