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己、沈某某、汪某某撤回上诉。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鉴于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制动、灯光系统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时,观察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后果,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同时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起诉意见,经查证属实,应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可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驶入逆向车道,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的意见,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雨天路上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指控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拨打122、120电话,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在案发后明确让其哥哥处理事故,被告人哥哥徐某甲到现场后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被告人未离开现场,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此情形应按自首处理,对被告人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认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及无赔偿能力情节,可适当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驶入逆向车道,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其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行经无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注意瞭望,变更车道时,影响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通行,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安排他人处理事故、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具备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应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抢救被害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时观察瞭望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能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杨正刚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保护现场,后为被害人金某某办理丧葬事宜,支付了医疗抢救费、丧葬费等费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向法院缴纳了赔偿提存款,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行驶,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前方路面的行为观察瞭望不够,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