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刘某某、平某某保绥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不负此起事故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某某保绥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据合同关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平某某保绥化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再从该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原告的各项损失额未超过被告平某某保绥化支公司的赔付限额,故被告刘某某在本案中不需给付原告赔付款项。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受伤后垫付的医疗费其应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原告的户口性质虽为家庭户口,但其在城镇已居住五年以上,且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故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其伤残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赔偿系数应为35%;护理费因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应以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诉求数额低于该行业数额,故以原告诉求认定;原告误工费因其系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麒煤矿掘进队工人,且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48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