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某不负此起事故责任,故被告刘某某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某某保绥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据合同关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平某某保绥化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再从该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原告的各项损失额未超过被告平某某保绥化支公司的赔付限额,故被告刘某某在本案中不需给付原告赔付款项。被告刘某某在原告受伤后垫付的医疗费其应向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权利。原告的户口性质虽为家庭户口,但其在城镇已居住五年以上,且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故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其伤残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赔偿系数应为35%;护理费因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应以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诉求数额低于该行业数额,故以原告诉求认定;原告误工费因其系黑龙江省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麒煤矿掘进队工人,且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48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工资卡和被告提供的工资表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因此不能作为原告工资标准。被告提供的合同因为是充填式的,故缺乏真实性。因为原告从事采煤行业,其工资标准应参照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与被告七台河市发展煤矿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支付原告以下费用:1、一次性伤残补肋金4141.33元×11个月=45554.63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41.33元×10个月=4141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间较短(24天),无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数据。参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亦或全省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当事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看哪个数据更接近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在本省范围内,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大于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原告系煤矿工人,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更接近原告的实际收入,故本院采用全省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2年采矿业平均工资为49696元/年)为基数计算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更符合本案实际。故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工资进行调整,对双方无争议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予以维持。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冯某珍无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告赵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黑KQ027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所受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损失的计算,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医疗发票、住院病案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其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康复费有七台河警官医院医院司法鉴定所(2015)法临鉴字第214号鉴定意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以113.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石××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胡××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伤害,被告胡××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黑BS353号重型挂车【牵引车号牌:黑B78692)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护理费50.00元/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驾驶黑K50659号隆鑫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原告潘某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吕某某应对原告在此起事故中所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佟某某,被告吕某某为借用被告佟某某的车辆,被告佟某某主张二被告系买卖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佟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被告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吕某某承担。被告吕某某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用药合理性申请鉴定,之后又自愿申请撤回,属于被告吕某某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故应以原告的鉴定结论计算赔偿数额。原告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责任,故被告阳某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常占红驾驶的车辆使用权人为农垦总局,常占红系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故常占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农垦总局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所有人为北大荒集团,原告并未举证北大荒集团在该起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被告北大荒集团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故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原告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原告住院期间由满玉芝进行护理,因护理人员未提供其收入状况证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尹某和驾驶黑CL0656号二轮摩托车将原告赵某某刮倒致伤,经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尹某和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尹某和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尹某和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七台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合同关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七台河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义务,超出限额的部分再由被告尹某和承担赔偿。在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七台河支公司对原告的司法鉴定均有异议,书面申请重新、补充鉴定,在鉴定中又撤回了各自的申请,此行为是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计算原告相关的赔偿标准应以原鉴定意见为准。原告在茄子河区龙湖街道居住三十多年,其伤残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760.00元计算,原告至定残之日起已满65周岁,赔偿年限应为15年;原告住院期间为一级、二级护理,护理费应以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标准,其要求以省平均工资计算赔偿数额,诉求低于同行业标准,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处掉头时妨碍了直行车辆通行,掉头时未提前开启转向灯,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原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冯建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戴安全头盔,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安全措施不当,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被告驾驶的黑K65B7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阳某财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范围内先给予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剩余部分则按被告李某某、原告冯建军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的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石XX无证驾驶黑K94C44号北京现代牌轿车,超速行驶,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安全措施不当,导致车辆撞在道路护栏处之后翻入沟内,造成原告曹某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茄子河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石X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石XX应对原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石XX、石生荣系父子关系,被告石XX在驾驶肇事车辆时系未成年,亦属无证驾驶,该车所有人为被告石生荣,其在明知或者应知被告石XX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给予其驾驶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故被告石生荣对原告的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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