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贷款人是被告李某,原告已按时将贷款发放到被告李某手中,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本《合同》中已约定,被告邓某和、李某某、王兴利、杨某某对被告李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两年,本案未超保证时限,故四担保人应依法在该案中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现原告按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条款向五被告主张还款67725.00元的权利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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