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燕某甲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廖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龚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朱某甲系在校学生,在此次聚众斗殴中是从犯;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父母积极对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进行人道性补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申请书请求从轻处理朱某甲,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邓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乙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丙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且是在校学生;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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