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一审判决中应当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计算错误,2018年3月以后的护理费及伤残津贴计算错误,对一审判决中的其他判项没有提出上诉,本院仅对上诉人持有异议部分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温某某的工伤虽然发生在2016年1月19日,温某某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费发生在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9日。对于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但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参照上述规定。温某某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应当为52409÷12×50%×11+55334÷12×50%=26,326.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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