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平等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安诚财保万州支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事故中承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关键在于死者钟泽禹是否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相关法规及合同的条文一审判决已经全部引述,不再赘述。根据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证人袁野的证言,可将本次事故的相关要点归纳为:1.钟泽禹与张德文达成乘车合意后,钟泽禹是通过自主意识支配的行为到案涉车辆尾部上车,其与案涉车辆的接触是自身行动的结果;2.钟泽禹双脚已踩到案涉车辆的后保险杠上,双手也与案涉车辆直接接触,且无其他部位与案涉车辆以外的地面或地面上的物体相接触,说明钟泽禹自身重量已完全通过案涉车辆承受;3.张德文驾车起步致钟泽禹自案涉车辆上摔下,说明钟泽禹并非是通过自主意识支配的行为与案涉车辆脱离接触,而是因外力所致离开案涉车辆,且离开后并未再与案涉车辆发生接触 ...
阅读更多...袁召义、袁子天等与杨英明、张龙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该成年近亲属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作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可见我国法律确定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一般以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作为起点。本案袁文成因交通事故死亡之日,其父母袁召义、王琼珍均未年满六十周岁,并不属于需要袁文成赡养的老年人范畴,而袁召义、王琼珍也未提供自己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确切证据,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现行交通法规并未对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若各方当事人不能就具体比例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可在采信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次责任范围内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划分。本案中,雷声树、袁文成在夜间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事故后未及时撤离现场并转移至道路右侧应急车道,而是滞留在快速车道内协商事故赔偿事宜,对之后发生案涉严重交通事故也具有明显过错,故一审法院确定雷声树、袁文成各承担20%责任 ...
阅读更多...袁召义、袁子天等与杨英明、张龙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该成年近亲属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作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可见我国法律确定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一般以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作为起点。本案袁文成因交通事故死亡之日,其父母袁召义、王琼珍均未年满六十周岁,并不属于需要袁文成赡养的老年人范畴,而袁召义、王琼珍也未提供自己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确切证据,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现行交通法规并未对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比例作出明确规定,若各方当事人不能就具体比例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可在采信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的主次责任范围内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划分。本案中,雷声树、袁文成在夜间高速公路上发生轻微事故后未及时撤离现场并转移至道路右侧应急车道,而是滞留在快速车道内协商事故赔偿事宜,对之后发生案涉严重交通事故也具有明显过错,故一审法院确定雷声树、袁文成各承担20%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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