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平等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安诚财保万州支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事故中承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关键在于死者钟泽禹是否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三者”。相关法规及合同的条文一审判决已经全部引述,不再赘述。根据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证人袁野的证言,可将本次事故的相关要点归纳为:1.钟泽禹与张德文达成乘车合意后,钟泽禹是通过自主意识支配的行为到案涉车辆尾部上车,其与案涉车辆的接触是自身行动的结果;2.钟泽禹双脚已踩到案涉车辆的后保险杠上,双手也与案涉车辆直接接触,且无其他部位与案涉车辆以外的地面或地面上的物体相接触,说明钟泽禹自身重量已完全通过案涉车辆承受;3.张德文驾车起步致钟泽禹自案涉车辆上摔下,说明钟泽禹并非是通过自主意识支配的行为与案涉车辆脱离接触,而是因外力所致离开案涉车辆,且离开后并未再与案涉车辆发生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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