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附:适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