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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又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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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就此提出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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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就此提出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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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肇事除致一人死亡外,还致一人重伤,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电话报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对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进行慰藉,取得谅解,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公诉或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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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当庭认罪,且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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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交代了主要肇事经过,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上述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情节,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建议本院判处赵某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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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公路上行驶,与前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抢救无效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电话报警,明知他人已报警,并在现场守候至民警赶到,且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就此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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