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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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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民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民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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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规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经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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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与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案发后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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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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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海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海龙驾驶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邱海龙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其行为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当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海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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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问题已妥善处理,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依法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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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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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货运电动三轮车载客、未保持安全车速在道路上行驶,车辆转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一乘坐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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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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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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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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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主动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能够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社区矫正部门亦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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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元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天元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天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赵广海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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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应当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某能够积极赔偿交通事故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关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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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吉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后果,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吉林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与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吉林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吉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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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3年10月22日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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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属于机动车的电动正三轮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伏生住在和林县城关镇新医院东的移民小区,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回家经过新医院十字路口时,其必然右转通行这一十字路口才能回到自己的家里,虽然通行时是红灯,但被害人右转通行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而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车沿和林县城关镇新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和林县新医院十字路口时提前跨越双实线逆向行驶与被害人王伏生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右转通行发生碰撞,其违法和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较大,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林县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于法有据,可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王伏生因交通事故致伤,其生前损伤程度构成一级”;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王伏生系由于交通事故致左胸部损伤合并高血压性心脏病而死亡”。根据以上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任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王伏生死亡结果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即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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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赔偿:1死亡赔偿金611880元(30594元×20年);2、丧葬费28938元(4823元×6个月);3、被抚养人生活费母亲17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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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及犯罪事实虽己被司法机关发觉,但被告人李某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去公安交警部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党在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党在的亲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其中发动机号CF139E2的五征三轮车抵顶赔偿款15000元、位于清水河县宏河镇聚宝庄村路东16排5单元2间平房抵顶赔偿款4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党在的妻子张青枝,儿子党利小、党永利及党有利、女儿党巧利及党巧珍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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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根据本案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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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秀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文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文秀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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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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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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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某某人民检察院与王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王全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并达成调解协议,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王全犯罪构成事实,量刑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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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陈XX之交通肇事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首先在其承保该肇事车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依责论处,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负相应赔偿之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愿意在民事上补偿受害人家属的理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无法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魏XX、张XX上诉提出要求给其二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均为成年人,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人属依法被抚养人的范畴,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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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来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来违反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处理,赔偿款项全部支付,被告人顾某来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公安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无牌黄色三轮车,依法应由扣押机关灵丘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据此,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悔罪认罪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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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高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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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适用于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本院为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学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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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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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为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对刑事部分先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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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真诚悔罪,与被害人系姐弟关系,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云梦县司法局对其进行了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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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的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黄某乙在庭审中所作的“案发现场脚手架放在路中间,没有安全标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在庭审中所作的“我没有撞脚手架,没有犯罪”的辩解,因有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乙所驾驶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右保险杠与道路东侧脚手架立柱发生碰撞,并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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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具有主动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亚东 审判员  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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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述供述,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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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害人亲属及其代理人关于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吴卫丽审判员 王章恒审判员 曹会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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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不合格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刘明霞提出本案农用车驾驶员曹某甲及乘车人均有过错,案发时道路湿滑,可减轻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明确曹某甲负次要责任,其他乘车人无责任,本案在量刑时已根据被告人王某某应负的事故责任作出评判。故辩护人刘明霞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刘明霞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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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操作规范、未确保安全,造成了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某的亲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魏某、齐某及被害人邓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齐某及被害人邓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魏某、齐某及被害人邓某亲属对谢某的谅解,使被告人谢某另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谢某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犯罪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谢某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谢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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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起诉认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动报警,不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要件,因此,不应认定其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施救,且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对被告人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张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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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但被告人刘某在事发后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经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其考察,认为被告人刘某一贯表现较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其所居住的社区同意接收并帮助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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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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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逃逸,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经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调查,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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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唐通公路丰润区东欢坨道口路段由北向东左转弯时,违反“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对其行为给被害人王某乙亲属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因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承担80%赔偿责任为宜,即449785.78元×80%=359828.62元。扣除被告人李某已支付的18000元下余341828.62元应予赔偿。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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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待处理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考察,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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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高某某提出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量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之乔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刘健 书记员: 刘丽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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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欧阳宝巍主要所提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依法予以判处,民事赔偿合理。故上诉人所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欧阳宝巍主要所提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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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原文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宗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宗贤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宗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宗贤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宗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审 判 长  宋 刚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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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事故发生后余某“驾车驶离现场”已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故不应认定被告人余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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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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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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