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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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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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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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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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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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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甲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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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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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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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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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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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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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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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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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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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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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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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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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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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照被不起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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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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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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