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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兰某某居住地土地被征收,属于失地农民,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兰某某被抚养人数,一审判决据此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按照本地区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大地财保运城中心支公司提出医疗费的赔付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非医保范围费用,因该条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人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也不能提出非医保范围费用相关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大地财保运城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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