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太平洋公司在本案中系代位受损车辆驾驶人向沪申公司主张违约赔偿,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沪申公司与驾驶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故本案中应予审查的是沪申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因该服务合同并无书面条款,故双方对于沪申公司的合同义务存在不同理解,太平洋公司主张对方的合同义务为确保路面处于安全畅通的状态,沪申公司则主张其合同义务为按照相关行政规定完成清扫保养工作。对此本院分析如下:该服务合同属双务合同,在驾驶人方面,其合同主给付义务是支付通行费,获得的对价即合同权利则为在该路段的通行权。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驾驶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对应的即为沪申公司的合同主给付义务,准此,与驾驶人通行权相对应的,应为提供适于车辆行驶之路面的义务,结合涉事路段为高速公路,故沪申公司的合同主给付义务应为提供适于车辆高速行驶的路面。至于如何对路面进行清扫维护,属于沪申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手段,而非给付义务本身。申言之,即使沪申公司长期不对路面进行清扫维护,只需路面在该期间内处于适合车辆高速通行之状态,驾驶人亦不得以沪申公司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为由,要求返还通行费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