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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陈荷花等与上海亨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亨勒公司具有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被告亨勒公司与潘汉木之间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可认定原告亲属即死者潘汉木与被告亨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认定书(奉贤人社认(2016)字第1386号),证明潘汉木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被告亨勒公司此前曾登记注册为上海迎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硕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5月23日,被告亨勒公司前身上海迎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杨某某签订《车辆挂靠管理协议》,约定案外人杨某某将车牌号为沪D4XXXX的车辆挂靠于被告亨勒公司单位,车辆性质为非营业性质用车,仅用于杨某某个人需要进行货物运输,不对外承接运输任务,车辆归杨某某所有,被告亨勒公司为挂名单位等。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曾作出(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755号和(2016)沪0118民初638号民事判决,案外人杨某某在(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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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吕某某等与上海晋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原告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被告应予以支付。经计算,被告应支付三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33,316元×20),故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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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卢某等与上海心语酒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根据四原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可以反映除了该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外,原告王某某、卢某已经放弃王雪萍其他财产和其他享受一切待遇的权利。该协议书签订于工伤认定之后,其内容不仅涉及交通事故的赔偿,还涉及个人之间的债务及其他财产、待遇的处理,可以反映系四原告对涉及的权利义务一并处理。依照该协议的约定,本案所涉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应包含在内,故本案所涉及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应由原告赵成龙、赵思翔享有,原告王某某、卢某不再享有该项权利。现原告赵成龙、赵思翔和被告达成协议,明确仅主张补偿350,000元,放弃其他权利。因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故即使被告负有相应的赔付义务,也已经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了纠纷,四原告再向被告主张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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