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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定展示模型有限公司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生效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伤害事故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公致残程度九级,故被上诉人有权享受工伤待遇。由于上诉人未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受伤时已经与上诉人脱离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被上诉人的日工资一节,由于上诉人否认被上诉人的主张,又未举证证明其支付被上诉人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核算后确认仲裁部门认定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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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登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付款事实有相应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之一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帮助以确保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保部门与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义务。张登峰在中腾信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亦在社保部门领取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双方诉辩称意见,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应由社保部门承担支付义务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张登峰要求按其解除合同前平均工资核算并由中腾信公司补足差额是否有依据?二是除社保基金支付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中腾信公司应承担多少支付义务。   对于争议焦点一,张登峰主张中腾信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其解除合同前平均工资,导致社保部门按较低的缴费基数核发其工伤待遇,要求按其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待遇差额并由中腾信公司补足。对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本人工资”明确是指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收入降低,影响治疗及基本生活。而根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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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涛与上海宏魏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原告因未依法为申帆和韩拼交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原告支付。然而原告并非实际侵权人,原告承担的系工伤保险责任,原告有权就医疗费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意见,经本院核算,原告垫付给申帆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143,831.85元,原告垫付给韩拼的医疗费金额共计为248,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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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与胥鹏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胥鹏飞2018年3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故胥鹏飞依法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没有为胥鹏飞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胥鹏飞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承担。审理期间双方主要争议在于胥鹏飞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定胥鹏飞的工作岗位为木工并无不当,同时结合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一审法院以胥鹏飞受伤前本市建筑业行业工资标准认定胥鹏飞的工资标准为4,491元并无不当,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计算,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要求二审改判亦无依据。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称胥鹏飞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领取了21,700元,而不是20,700元,未能充分举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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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锦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被告在工作中遭受第三人侵权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认为被告已由侵权第三人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不应再向原告主张工伤赔偿。本院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被告可就上述项目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医药费及误工费损失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分别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不能向原告主张工伤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虽就被告的主张提出时效抗辩,但因原告就被告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于2018年9月18日经终审判决作出最终确认。被告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被告主张其于2016年12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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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上海翔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转由被告承担。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的两项诉请系重复主张,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2019年2月份及12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松劳人仲(2018)办字第4199号案件裁决时尚未实际发生,现实际产生再行主张不能视为重复主张。另被告认为原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已获得的误工费及护理费因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该案支持的护理期、误工费均为360日,事故发生在2017年3月27日,故该部分费用均发生在2019年2月之前,故被告主张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根据沪人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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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劳动关系,被告受工伤且因工致残程度十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之伤不属于工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XXX伤残的工伤人员可按照3个月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辞职,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95元。  用人单位负有管理职责,应积极办理劳动者工伤认定事宜,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伤申报,导致被告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法理赔,故原告应就此承担责任。被告要求原告根据核查结论支付被告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工伤医疗费7,781.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差额,被告的职务为电工。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交的工资条中的公章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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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湘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所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2016年6月16日经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故原告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本案中,因原告陈某某2014年10月8日入职被告湘中公司时,被告未依法及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在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才进行了补缴,导致原告无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伤残津贴,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即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伤残津贴。现根据沪人社规〔2017〕14号、沪人社规〔201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院确定原告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伤残津贴为61,472.12元(计算公式为4,88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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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熙物流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告孙某某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遵守。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二、被告的工资。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自身工资为10,000元/月,并书面补充答辩称在嘉劳人仲(2017)办字第2780号庭审笔录、(2018)沪0116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确认。经本院核对,嘉劳人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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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与王某某、黄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诉讼代理合同是代理人凭借法律技能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在履约过程中,代理人应当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严谨地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谨慎注意、恪尽职守。代理费是代理人依法、全面、充分、勤勉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当支付的对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原告在接受被告的委托之后,提供了相应的诉讼代理服务。被告已收取了相应的赔偿金,根据《聘请律师合同》的约定,被告王某某应支付原告所获得赔偿金总额20%的律师代理费,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故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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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新电气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何时解除以及调解协议书中被告是否放弃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原告主张双方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提供2015年7月31日原告出具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莘新物业公司为被告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材料、2018年12月18日莘新物业公司出具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予以说明。对此,本院认为,办理招退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并不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持有的加盖原告公章的劳动合同载明2011年11月4日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且原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在松江区新桥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中明确记载“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6日终止”,现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2011年11月4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双方合意解除过劳动关系并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31日解除。同时,不管是原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还是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记载的解除时间均不能与原告所述的日期即2015年7月31日相对应,故相较于原告单方办理的退工证明及单方出具的离职证明,本院有合理理由采信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中记载的解除时间。因此,本院采信被告的陈述,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6日解除。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在松江区新桥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但从该调解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双方仅是就被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进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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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派服饰有限公司与江兰英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兰英于2017年6月30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17年9月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6月14日经金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综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本院确认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14日期间为江兰英的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XXX疾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鉴于江兰英已在(2018)沪0101民初17062号案件中获得误工费赔付12,100元,本院核算,法派公司还应支付江兰英上述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7,878.5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XXX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仲裁庭审中,法派公司同意支付江兰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7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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