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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某与中铁置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中铁第一太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应交付符合质量约定的房屋。对于购房者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以拒收房屋,本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负有瑕疵担保之义务,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合同之目的,则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房屋出现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且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亦可拒收房屋。然对于交付的房屋存在裂缝、渗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之目的,除非买受人能够证明所购房屋已达到严重影响使用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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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履行。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以及银行出具的确认函,可以证实因被告张某某逾期还贷,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并向建行闵行支行代偿共计1,070,699.85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又向被告寄送《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被告偿还上述款项。该函寄至合同确定的乙方地址,虽然被退回,但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信函已送达被告。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系争房屋返还给原告,协助办理备案合同撤销手续并注销预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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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极与姜某某、卢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动产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形态的证明,对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效力。不动产产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主要是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及真实所有人以外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产权证书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即实际权利的状况。在该不动产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中,从原告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的过程来看,并非基于双方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家庭关系,而是原告赴日经商所需。此节事实原告在他案中亦有明确陈述。从原告向被告姜某某所作的离协保证、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陆续向被告姜某某交付巨额款项以及双方往来信件、照片等情节来看,尽管该二人在形式上已经离婚,但一直维持着密切的经济往来及情感交流。根据离协书(保证书)的内容,“赴日期间为3年(目标1千万)”、“在日期间不生孩子”、“每次回国带大件、金项链以及海珍和小燕的服装等”、“每月一封信,2周一次电话”等内容以及原告回国期间与被告姜某某、卢某某同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模式之事实均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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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宋某某、陈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系争两套房屋购买于陈某1、宋某某、陈某2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现陈某1、宋某某已离婚,且系争两套房屋具备分割条件,故系争两套房屋不宜由三人继续共有,陈某1请求分割,本院予以准许。  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适当考虑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系争两套房屋取得时,陈某2年仅11岁,对购买系争两套房屋无任何出资,其所取得的份额完全基于父母的赠与。系争两套房屋面积较大,属于徐汇区相对高端的商品房,现陈某1、宋某某均已步入花甲之年,劳动能力日渐减弱,而陈某2尚处于青壮年,有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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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世联盛某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以“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预告登记费1,400元和团购费10万元由被告收取,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并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为由驳回了原告对预告登记费和团购费的诉请。2019年8月22日,原告将深长城公司和世联公司同时列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团购费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另查明,被告深长城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被告世联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双方签订了《中洲里程项目销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合作房源范围为中洲里程尚公馆LOFT产品共计房源65套及中洲里程商铺共计房源35套;委托合作销售期限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乙方向客户收取如下团购服务费后,客户可享受相应购房优惠:客户购买中洲里程尚公馆LOFT,支付10万元团购服务费,享受总价优惠20万元的购房优惠;乙方向客户收取的团购服务费,作为乙方为项目做渠道分销资源整合推广费用、所有签约渠道服务商的佣金等,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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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上海天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天某公司收取的50,000元团购费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性质?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对于原告已经支付的50,000元团购费应如何处置?  关于被告天某公司收取的50,000元团购费的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天某公司系诉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商,被告天某公司以新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并从新某公司处按照购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结算销售佣金。涉案楼盘的销售标价和底价均由新某公司在事先就已经制定,不存在被告天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就涉案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与新某公司重新进行协商的过程。被告天某公司收取诉争的50,000元的法律后果是与购房者形成了以《预售合同》签订为生效要件,以新某公司给予合同价款折扣为标的之预约合同关系。其性质应为被告天某公司为确立预约关系而收取的预付款,并非其根据原告的委托,从事价格协商而收取的服务报酬。《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天某公司签订的团购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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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经16-27311号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代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且判决中明确张鸿玉已经被指定为原告的监护人,张洪发代管的租金亦应及时交付原告或监护人,被告王某某亦应将租金支付给原告或监护人。现16-27311号民事判决经过二审,已于2017年10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应按合同及判决书履行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将2017年11月之后的租金支付给原告或其监护人张鸿玉,但被告不仅未主动与原告方联系租金的支付事宜,在原告方向被告发函要求支付租金后仍不予理睬,继续将租金支付给第三人。被告在本案中抗辩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与第三人签署的,所以房租只能交给张洪发,但在16-27311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明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仅系原告的代理人,故被告明确知道系争房屋的出租方为原告,第三人并非租赁合同的出租方,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履行,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收到《解除合同函》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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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国际机电五金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某已向国际机电五金公司按约支付部分购房款,但因国际机电五金公司的原因,系争房屋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致使王某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王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由于王某某并未通知国际机电五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故该合同解除时间应为本院诉状副本公告送达国际机电五金公司之日,即2018年10月20日。合同解除后,国际机电五金公司理应返还王某某已支付的购房款97万元。对于王某某要求国际机电五金公司支付已付购房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国际机电五金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确实对王某某造成一定损失,国际机电五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王某某也应当在知晓系争房屋的履行出现障碍后及时积极处理,现国际机电五金公司提出计算的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王某某知晓系争房屋被司法查封的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对于利息损失起算的时间,王某某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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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上诉人杜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之处,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未能按约交付房屋,上诉人有权按照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被上诉人作为违约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同时主张了违约金和利息损失,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选择主张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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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某、陈某某与上海颐思殿大酒店有限公司、沈圆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颐思殿公司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颐思殿公司应当按约配合两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然系争房屋至今仍有抵押登记尚未注销,且因被告颐思殿公司另涉他案而进入执行程序,致使系争房屋无法过户登记至两原告名下,两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行使法定解除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两原告系以诉讼方式在本案中向被告颐思殿公司行使解除权,故本院以本案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9年2月19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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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上海天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天某公司收取的50,000元团购费究竟属于何种法律性质?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对于原告已经支付的50,000元团购费应如何处置?  一、关于被告天某公司收取的50,000元团购费的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天某公司系诉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商,被告天某公司以被告新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并从被告新某公司处按照购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结算销售佣金。涉案楼盘的销售标价和底价由被告新某公司在事先就已经制定,不存在被告天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就涉案房屋的实际销售价格与被告新某公司重新进行协商的过程。被告天某公司收取诉争的50,000元的法律后果是与购房者形成了以《预售合同》签订为生效要件,以被告新某公司给予合同价款折扣为标的之预约合同关系。其性质应为被告天某公司为确立预约关系而收取的预付款,并非其根据原告的委托,从事价格协商而收取的服务报酬。《预售合同》签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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