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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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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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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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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江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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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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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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