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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系自首,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一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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